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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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PPT推荐.pptx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4、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5、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资料,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事业单位内部审核后应履行的程序:

1、对于规定限额30万元以下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规定限额30万元以上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2、对规定限额30万元以上处置事项的审批,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3、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如:

办理核销车辆编制手续、财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等。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处置车辆应提交的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2、资产的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卡片;

3、车辆行驶本复印件;

4、河北省省直单位车辆调出编制变更申报表(只有单位调拨车辆时填写);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二)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所需提供的材料: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位工程决算副本复印件、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4、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5、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单位分立、撤并、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8、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拟划拨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9、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鉴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三)对规定限额30万元以上的电子、通讯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单位分立、撤并、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非特定资产,即专用设备、专用仪器、涉密资产处置的审批。

广播电视发射机、采编设备,计算机、体育器材、检查设备等专用设备、专用仪器。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3、由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抽调专家组成的资产鉴定小组做的评估审核报告;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处置的主要方式1、拍卖。

拍卖的程序:

A、接受委托。

B、拍卖公告与展示。

C、举行拍卖会。

D、拍卖的交割程序。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九、无偿调拨(划转)的对象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十、无偿调拨(划转)应履行的程序1、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与上述资产处置的程序、权限一致。

2、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3、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十一、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的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卡片、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7、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的材料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6、其他相关材料十三、处置收入1、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的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支出管理省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省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十五、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标准GB/T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

固定资产分以下十大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土地2、房屋3、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1、锅炉及原动机2、金属加工设备3、起重设备4、输送设备5、给料设备6、装卸设备7、泵8、风机9、气体压缩机10、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11、制冷空调设备12、真空获得及其应用设备13、分离及干燥设备14、减速机及传动装置15、金属表面处理设备16、包装、气功工具等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1、探矿、采矿、选矿2、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3、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设备4、电力工业专用设备5、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6、核工业专用设备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8、兵器工业专用设备9、工程机械10、农业和林业机械11、畜牧和渔业机械12、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3、食品工业专用设备14、饮料加工设备15、烟草加工设备16、粮油作物和烟草加工设备17、纺织设备18、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9、造纸和印刷机械20、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制炼设备21、医疗器械22、其他行业专用设备23、武器装备(四)交通运输设备1、铁路运输设备2、汽车、电车(含地铁车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3、水上交通运输设备4、飞机及其配套设备5、工矿车辆(五)电气设备1、电机2、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3、生产辅助用电器4、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5、电器机械设备6、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1、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2、通信设备3、广播电视设备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1、仪器仪表2、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3、专用仪器仪表4、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八)文艺体育设备1、文艺设备2、体育设备3、娱乐设备(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图书资料2、文物3、陈列品(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1、家具用具2、被服装具3、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国务院公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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