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组成及有关税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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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爱惜耕地,严格操纵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依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那么,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十八条规定: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丛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要紧概念说明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人集体所有土的土地和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3、安置补助费,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利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五、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要紧包括衡宇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六、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时期,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成,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利用者的补偿费用。

7、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助。

八、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九、淹没区文物爱惜费,是指依照确信的文物爱惜方案,专项用于对文物的勘查、挖掘、异地搬迁和当场爱惜等费用。

10、其它费用,主若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的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治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预备费等费用。

本条包括的内容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和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的丛林植被恢复费等费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置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利用。

尔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正式纳入工程概算,从基建投资中安排。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和丛林植被恢复费等都是征地必需依法交纳的税费,作为工程建设的本钱,纳入工程概算。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以调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阻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信的。

为了标准和增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治理,本条例在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确信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组成。

二、水电工程应缴纳有关税费依据及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

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对照本方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川省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

元。

具体征收方法见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刻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

五、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六、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方法(川府发[2020]27号)

(二)征地治理费。

依照《关于发布土地治理系统部份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总和的比例交纳。

①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交纳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的交纳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交纳3%。

二、划拨国有土地,原那么上应参照征用地土的标准交纳土地治理费,但不能超过本地征求耕地的收费标准。

土管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土地治理费可按每平方米—2元交纳。

(三)土地开垦费(占补平稳)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第二十条 

 

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土地治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

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0]73号):

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会镇计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稳。

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

1、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2、收费标准:

土地复垦费:

每平方米10-20元。

临时利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土地治理费为补偿费的2%。

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治理费为总土地治理费的20%

(五)丛林植被恢复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丛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利用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计划区的林地,可依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对农人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丛林植被恢复费。

(六)河道砂石资源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

水法>

实施方法》、《关于进一步增强河道采砂治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和《关于印发<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依照《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水电支柱产业进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免征矿产资源税。

(七)水土维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维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维持法〉实施方法》、《四川省水土维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治理方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一、防治费。

有水土维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维持方案中水土维持方法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补偿费。

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维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形计收。

对损坏水土维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一样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移民安置资金项目组成与治理规定

依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暂行治理方法》(2020年修订本)规定

第三章

移民项目资金治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

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资金利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置补偿费

(一)衡宇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衡宇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衡宇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置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衡宇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置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置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预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置方法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衡宇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利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置补偿费

(一)衡宇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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