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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解散及依法成立清算组1

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3

第三章清算组的工作内容4

第一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

第二节接管公司财产4

第三节调查公司财产6

第四节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7

第五节追收公司财产8

第六节特殊财产的管理、追收和处分9

第七节债权申报及审查10

第五章清算方案的执行与终结13

第一节清算方案的执行13

第二节清算程序的终结14

第六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的目的】为指导律师开展公司自行清算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自行清算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工作标准。

第二条【律师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工作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工作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公司清算组的聘任,担任公司自行清算组的成员,并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工作标准。

第二节清算组工作原则

第三条【审慎、依法及勤勉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自行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保密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自行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成立清算组

第一节公司解散及依法成立清算组

第五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条【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清算后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前置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决定解散后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批准解散,申请批准解散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三)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四)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六)《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七)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第八条【清算组成立时间】公司因第三条

(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九条【清算组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律师接受聘任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可以选任中国注册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执业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

第十一条【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二)公司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更换,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

第十二条【律师可作清算组负责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可以经清算组成员推选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第十三条【拟定议事规则】律师应协助清算组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制订自行清算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公司聘任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后,为有效履行清算组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公司自行清算的具体情况,制订律师自行清算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自行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自行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清算组要求律师履行的具体职责;

为履行该职责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清算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

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等。

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清算组备案】清算组成立后须及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备案文件如下: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四)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2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第十八条【申请刻制印章的材料】清算组成立后,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解散公司的裁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法律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公章及致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函件等法定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

第二十条【严格印章使用】清算组印章只能限于清算组履行职责时使用。

清算组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的材料】清算组印章刻制后,清算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解散公司的裁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法律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公章,清算组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清算组帐户开立只能限于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第三章清算组的工作内容

第一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通知、公告的时限和次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三条【通知、公告的内容】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二)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三)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

第二节接管公司财产

第二十四条【接管准备工作】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及时做好公司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

清算组应根据移交情况制作详细的接管笔录,并对接管物品逐一进行整理登记,接管时应当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法律责任,接管完成后由清算组和公司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接管财产的内容】清算组接管的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三)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四)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帐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七)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公司的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不属于公司所有但由公司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应当一并接管。

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第二十六条【制定接管方案】为了有计划地接管,清算组可以就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

第二十七条【财产交接准备】清算组在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公司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将接管事项通知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和已知的公司外部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按照交接手续进行交接】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清算组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清算组和公司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应接管的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制作财产清单】清算组对接管的公司财产应当分门别类制作财产清单。

第三节调查公司财产

第三十条【调查公司财产的范围】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公司的货币财产状况: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三)公司的债权状况:

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公司的公司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四)公司的存货状况:

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五)公司的设备状况:

设备权属、公司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六)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公司的对外投资状况:

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八)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九)公司的无形资产状况: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十)公司的营业事务状况;

(十一)公司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十二)公司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第三十一条【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的方法】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对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一)公司的工商内档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大厅查询打印;

(二)公司的银行流水可到企业的开户行查询打印;

(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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