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747818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5.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6年司考刑法总论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关于A项。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

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

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

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

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

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

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

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

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如何。

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

图1:

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影响:

责任体系(违章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以上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毒后驾车;

②无驾驶资格;

③明知车况不良;

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

⑤严重超载;

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关于A项。

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也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

行为与结果虽然紧密联系,但二者毕竟可能分离,一般的行为概念并不包含结果,结果的概念也不包含行为。

因此,法定年龄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

本案中,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并导致多人伤亡,应当认为,甲已满14周岁以后,对自己在不满14周岁时所安放的定时炸弹具有撤出的义务,或者说有义务防止自己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据此,甲应承担不作为的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行为人在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乙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负既遂犯的责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据此,本案中的丙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由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故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考点】罪过形式、罪数形态 

【解析】本题的题干已经明确交代“甲希望打死警察”,可见,甲对警察的死亡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但甲认识到开枪“也可能只打死警犬”,意味着甲对警犬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均可能),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可见,甲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对财物(警犬)毁坏的态度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该表述意味着甲只对警察具有故意,对警犬具有过失。

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过失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

但是,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却过失造成了财物的毁坏。

由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故甲的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故意杀人罪,由于该罪系结果犯,故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该表述意味着甲对警察和警犬都具有故意。

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由于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结果的出现,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如甲仅打中警犬”,该表述意味着甲既可能是故意打中了警犬,也可能是过失打中了警犬。

在前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后种情形下,由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对甲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即可。

可见,无论甲是故意打中了警犬还是过失打中了警犬,都应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该表述意味着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开枪行为既未打中人,也未毁坏财物。

由于死亡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条件,故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又称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与防卫意图一样,命题人对此的观点是“避险意图不必要说”。

换言之,偶然防卫、偶然避险,可分别认定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本案中,首先,甲认识到了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这一危险的存在,具有避险认识。

其次,甲具有用水泵从鱼塘抽水灭火的意思,具有避险意志。

可见,甲是具有避险意图的。

至于甲在众多鱼塘中只抽取了乙的鱼塘的水,系动机问题,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存在。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必要性条件,必须迫不得已才能实施,亦即,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本案中,面对鱼塘边仓库着火这一危险,从鱼塘抽水灭火是唯一的选择,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性条件。

从本案案情来看,甲在从哪一家抽水进行灭火的问题上,具有多种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家,对整个社会法益而言,都没有增加新的法益损害。

因此,甲虽基于报复动机从乙家的鱼塘抽水,但仍属于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传统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如果等于或者大于,则属于避险过当。

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即使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也不是避险过当,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

因此,为保护仓库内价值2万元的商品而造成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并未超过避险限度,不是避险过当。

结合前述分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系合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