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许可证讲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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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

监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动火分析结果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6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

现场配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1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车间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生产部门意见:

设备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厂领导审批意见: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动火单位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火星飞溅

1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经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的“固定动火区”以外区域)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如液氨、硫酸罐区。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二级动火作业:

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管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

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

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

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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