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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

(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

?

У模?

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过错;

(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1、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5、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6、

(1)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28、有效合同的条件:

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

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0、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P148页最后一段要熟悉)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32、合同履行的规则(P150页,要记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1)质量不明的,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或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2)价款或酬金不明: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的: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原则:

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

34、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5、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6、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举证责任;

二、通知义务。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7、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注意代位权行使的三个条件P154)

38、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人。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1、保证的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人的资格: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2)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4、公司经理、董事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47、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法\律教\育网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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