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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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检查工作,指导辖区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
3.1.3
负责电力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3.1.4
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用电检查范围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范围可延伸至目标所在处:
a)
有多类电价用电性质的;
b)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c)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d)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e)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f)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需作调查的;
g)
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h)
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
4.2用电检查内容
4.2.1
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的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质量检验。
4.2.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2.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5
用户反事故措施。
4.2.6
审核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7
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的安全运行状况。
4.2.8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9
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4.2.10
违约(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11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双(多)电源的运行及安全状况。
4.3
用电检查形式
4.3.1
用电检查主要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进行。
4.3.1.1
日常检查指对不同类型用户按一定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和营业普查。
4.3.1.1.1
例行检查的周期:
a)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10千伏高供高计用户至少每1年检查一次;
10千伏高供低计用户至少每2年检查一次;
低压供电用户检查周期由各供电单位自定。
4.3.1.1.2
营业普查的周期:
每年开展一次营业普查工作。
4.3.1.2专项检查
4.3.1.2.1特殊性检查:
为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节假日及其它大型专项活动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须落实具体措施,开展用电检查。
4.3.1.2.2季节性检查:
按季节的变化对用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防污检查;
防雷检查;
防汛检查;
防冻检查。
在高温天气的高峰时段,加强对用户电气设备的过热检查。
4.3.1.2.3事故性检查:
用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也要对用户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协助用户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3.1.3重点检查是指对被举报涉嫌违约(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及商业信誉不佳的用户进行的检查。
4.4
用电检查程序
4.4.1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应按规定填写<
用电检查工作单>
(见附录A),经用电检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用电检查人员依<
内容赴指定用户执行用电检查工作,到用户处检查前由用户在<
上签字。
实行领用交还制度。
工作单必须按顺号填用。
领用遗失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存档备查。
4.4.2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二人及以上,并向被检查用户出示<
用电检查证>
和<
工作证>
。
4.4.3
用电检查结束后由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
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见附录B)。
4.4.4
经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
用户电气设备整改通知书>
(见附录C)由用户签收。
同时用电检查人员还应在<
中规定期限结束以后,检查整改结果。
对拒绝整改者,应将具体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4.5
经检查确认被检查用户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取证和保护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及时拍摄照片或录像,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检查人员对与窃电有关的物证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被检查者签字认可。
对需要鉴定的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检查人员应予封存。
经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并报告主管领导。
4.4.6
对证据确凿的违约用电者,开具<
违约用电通知书>
(见附录D),对窃电者开具<
窃电通知书>
(见附录E),对实施停电的窃电用户开具<
制止窃电通知书>
(见附录H),由用户签收。
4.4.7对违约用电或窃电用户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补电费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对违约用电者,开具<
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
(见附录F),对窃电者开具<
窃电处理通知书>
(见附录G),由用户签收。
用电检查人员对违约(章)用电、窃电的处理意见须有审批手续。
对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4.8用电检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进行检查。
署名举报信函,应在10日内将检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4.4.9
对举报人和内容应逐件登记并严格保密。
接收、承办举报件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4.4.10
对接到举报信函而不按本规定办理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对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用电检查的负责人、用电检查机构负责人由上级用电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11
在查处违约(章)用电和窃电时,宜取得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使查处违约(章)用电、窃电的工作更有保障、更有力度。
4.4.12
对窃电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4.13
所有用电检查收入必须列入各单位的主业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相关科目进行核算。
4.5
用电检查人员资格审定
4.5.1
用电检查人员实行资格申请、审核和考试合格认可制度。
4.5.2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二级。
4.5.2.1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
或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用电管理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或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4.5.2.2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资格;
或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用电管理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4.5.3
凡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的职工,均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所在地的用电检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名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资格审核和考试。
4.5.4
公司负责组织对二级用电检查人员资格审核和考试工作,并对报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5.4.1
参加用电检查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
并记入资格申请登记表,认可相应资格。
4.5.5
用电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不具备者不得聘任: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已取得相应等级<
;
经过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掌握相应的供用电业务与技术。
4.5.6
用电检查证在聘任单位的营业区内有效。
用电检查人员按持证级别,在营业区内规定的电压等级用户从事用电检查工作,不得越级、超区从事用电检查工作。
经上级用电检查机构授权,可跨营业区对指定用户进行重点检查,授权应严格规定范围、时间。
授权仅在规定的范围、时间内有效。
4.5.6.1
从事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的,应持有二级用电检查证。
4.5.6.2
从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的,应持有一级用电检查证。
4.6
用电检查证管理
4.6.1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的规定,云南电网供电营业区的<
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
4.6.2<
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
4.6.3<
遗失,由聘任单位登报申明作废后,向公司申请补发。
4.6.4
被解聘的用电检查员的<
及过期作废的<
由原聘任的用电检查机构负责收回,交公司集中销毁。
4.8
工作奖惩
4.8.1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5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
对违规违纪的用电检查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违反用电检查制度、纪律、规定、办法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予以解聘,并收回有关证件,不得再聘;
供电企业职工,特别是用电检查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电量电费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参与窃电、违约(章)用电或为作案提供便利的供电企业职工,经查属实者应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9
检查与考核
4.9.1检查与考核内容为:
用电检查的组织领导;
用电检查的制度建设;
用电检查人员落实;
用电检查差错率;
用电检查纪律执行情况;
用电检查各类表格的记录和统计;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5
报告和记录
、<
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
是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档案,用电检查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必须提交给派遣工作的用电检查机构存档,按用电检查用户资料进行管理。
以上所有单据加盖单位行政章或用电检查专用章,不得盖部门印章。
6附则
6.1未依照本规定执行,给用户造成损失,并由此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2未依照本规定执行,使供电企业受到电力监管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3本规定自下发起试行
用电稽查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