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 市级联考安徽省淮南市届高三第一次模拟考试语文试题原卷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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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读者和作者之间的差异性,促成了这样的完成,文学的价值和文学的意义也在差异化的阅读中体现出来。

我承认,由于语言的不同,再加上文化的差异、时代的差异和个人生活背景之间的差异,会让一部文学作品在翻译成其他语言的过程中,丢失某些母语的特征和某些原作的特征,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一部文学作品的翻译是否成功。

一部文学作品的价值是通过整体的力量体现出来的,一部成功的翻译文学作品也应该是整体的,就像有时候作家在写作的过程中会犯上几个小错误,翻译家在翻译一部作品时也会同样犯上几个小错误,对此不必大惊小怪。

因为人脑不是电脑,况且现在电脑也经常犯错误。

有些人就是喜欢做鸡蛋里面挑骨头的事,抓住几个翻译上的小问题大做文章(这些小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先是以此批评翻译家的工作,继而大谈什么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鸿沟如何难以跨越。

这些人应该想一想,即便是母语读者,也会在阅读过程中忽略一些内容和强调一些内容。

没有一个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想法感受会和作者的写作过程完全一致。

就是同一个作者,几年以后重读自己的作品时,其想法和感受也可能与当初写作时有差异。

因此,在文学翻译因为差异的存在让原作失去某些特征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翻译的差异性也会让原作的另外一些部分得到强化。

为什么翻译家的翻译过程会和读者的阅读过程十分相似?

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前面说到的文学的开放性,就是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是永远不会完成的。

我最后要说的是,译文会在一些地方输给原作,也会在另一些地方赢了原作。

所以,好的译文应该和原作打成平局。

(余华《好的译文应该和原作打成平局》,有删节)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19世纪末的林纾和王寿昌合作进行文学翻译,这个事实已经证明了文学翻译是能够准确传达原著精神的事实。

B.总是有人不断强调时代、文化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会在翻译过程中伤害文学作品的精神,作者却对此不以为然。

C.现在电脑也经常犯错误,何况人脑不比电脑,因此翻译家在翻译作品时也会犯些小错误,不必对此大惊小怪。

D.一方面,文学翻译会让原作失去某些特征,另一方面,文学翻译的差异性也可能会让原作的某些部分得到强化。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文章先用“文学翻译是否能够准确传达原著精神”的问题引出对文学翻译质疑的现象,然后进行阐述,随之提出观点。

B.文章提出观点后,并没有顺势展开论述,而是宕开一笔,抛开文学翻译,从文学接受的角度展开,另辟蹊径,独具匠心。

C.文章后半部分强调,翻译过程中固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错误,但是这些错误不仅不影响作品的质量,反会使之增强。

D.文章围绕翻译论题展开,最后落在文学的开放性上,进而指出,译文与原作相比,某些地方输给原作,某些地方赢了原作。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正是因为文学的翻译是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人生经历的合作,所以,我们总能听到对一些具体翻译作品的质疑之声。

B.不可否认,一部文学作品在翻译的过程中会丢失某些原作的特征,但是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一部文学作品翻译是否成功的标准。

C.一部成功的翻译文学作品应该和文学作品本身一样,价值是通过整体的力量体现出来的,所以作家写作时犯些小错误在所难免。

D.翻译家的翻译过程会和读者的阅读过程十分相似,它使得文学具有了开放性,就是指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是永远不会完成的。

火眼金睛侯发山

大高是河洛地区远近闻名的杂技演员。

一般杂技演员都有绝招,否则,难以在这个行当里混,一招鲜,吃遍天嘛。

可能大家都看过“口中喷火”的杂技,演员嘴里能喷出长长的火龙,或一团一团的火球。

大高早就不玩这个了。

按他的说法,这个是初级的,他玩的是眼中喷火,两股火苗从眼睛里喷出,像两条火蛇一样,而且,不是直线飞射,带拐弯的,像是舞蹈着的火龙。

想想就很精彩,刺激。

当初,这个杂技没名字,传得久了,大家就叫它“火眼金睛”。

大高有个徒弟叫阿三。

说是徒弟,其实就是个跟班打杂的,跑跑腿,搬搬道具。

阿三一直想学习“火眼金晴”,这也是他当初拜大高为师的原因,大高没有答应。

问的次数多了,大高就告诉阿三,说眼里喷火是所有火术表演中最危险的,演员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艺,竭尽所能去保证自身和周围观众的安全。

因为表演过程需要火焰、易燃物和有毒燃料的参与,一不小心非死即伤。

这话说得语重心长,阿三却不以为然,以为大高自私,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跟老辈子那些师傅一样,都要留一手。

死了张屠户,不吃带毛猪。

阿三耳濡目染,加上偷偷观看师傅练习,也学得八九不离十。

私下里,阿三瞒着师傅训练。

阿三练习的时候,没有使用燃料,他倒不是怕危险,怕被师傅发现,就用水来替代燃料练习,练习的重点是如何控制喷射的方向和连贯性。

这天,阿三的老父亲老树来看望阿三。

阿三正在配燃料(这个配方大高倒没有隐瞒,每次表演都安排阿三配制),当晚有一场表演,阿三不敢怠慢。

老树看到地上滚落的空酒瓶,顺嘴问道:

“用酒代替燃料?

咋不用汽油和酒精呢?

”阿三说:

“师傅说过,汽油和酒精是最危险的,千万不能使用,一不小心就会烧伤演员。

老树问阿三:

“你还没学会‘火眼金睛’?

阿三哀怨地说:

“师傅不教我。

老树叹口气,好久,才恨恨地说:

“当年我送你到这里,就是为了学习这个独门绝技。

阿三说:

“我偷偷学着呢。

“阿三,阿三。

”前台大高在喊。

“来了,师傅!

”阿三应答着出去了。

大高说:

“阿三,今天晚上你表演‘火眼金睛’。

“师傅,我,我……”阿三有点不自然,莫非师傅知道自己偷学的事儿?

大高没有兴师问罪的意思,拍了拍阿三的肩膀,说:

“今天不是你老父亲来了吗?

你就好好给他老人家表演一番,我知道你能行的。

不慌张,我给你当助手。

“师傅……”阿三的不自然很快被感动代替。

接下来,大高就给阿三讲解了几个要点,然后鼓励他上台表演。

就这样,阿三几个跟头的热身之后,开始正式表演“火眼金睛”。

没想到,两股火苗刚从阿三的眼里喷出,只听阿三“啊”地惨叫一声倒在地上,不停地在大桌上翻滚———阿三的两只眼睛着火了!

大高明白过来后急忙扑火。

后来,阿三被送往医院,性命无忧,两只眼睛给烧毁了。

阿三的父亲老树要到官府告大高。

大高求情道:

“阿三残废了,今后怎么生活?

不如让他跟着我,我保证一辈子照顾他,并教他几个能够养活自己的杂技。

老树想了想,也就答应了。

后来,师傅两人无意中说起那次意外。

大高说,那次燃料被人更换,添加了汽油。

阿三大吃一惊,气愤地说:

“师傅,果真如此?

您怎么不报官啊?

“没有证据,报官也没用。

”大高说罢,长叹一声。

其实,大高已经猜测到,那次从中做手脚的是阿三的父亲老树,害怕自己吃官司,来了个恶人先告状。

大高知道,一旦猜测被证实,老树的牢狱之灾是免不掉的。

阿三呢?

他如何接受这个现实?

所以,大高没有报官。

有一次回家,阿三跟父亲老树说起这事。

老树默了半天,才说:

“阿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以后你要好好待你的师傅!

阿三懵懂地点了点头,感觉这天父亲跟往常不一样,有点怪怪的。

不过,自从阿三的眼睛失明后,大高再没表演过“火眼金睛”,以致于到了今天,这门杂技也就失传了。

(节选自《小说月刊》2018年6期)

4.下列对小说相关内容和艺术特色的分析鉴赏,不正确的一项是

A.小说叙事巧妙,开篇入题,简单的一句“大高是河洛地区远近闻名的杂技演员”,便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读者的好奇心和阅读兴趣。

B.“说是徒弟,其实就是个跟班打杂的,跑跑腿,搬搬道具”,既暗示了阿三没学到“火眼金睛”绝技的原因,也为下文情节发展作了铺垫。

C.大高认为没有证据,报官也没用,所以他虽然怀疑老树在燃料中做了手脚,却只好无奈地作出了不报官,自己一辈子照顾阿三的选择。

D.小说的语言特色鲜明,巧用俗语,朴实无华而又极富表现力,像文中的“一招鲜,吃遍天”“死了张屠户,不吃带毛猪”,读来自然亲切。

5.小说开头描写杂技“火眼金睛”对小说的艺术表现有什么作用?

请简要分析。

6.自从阿三的眼睛失明后,大高为什么再没表演过“火眼金睛”?

请结合全文,谈谈你的理解。

材料一:

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据调查,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并推搡。

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

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司机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依然追上连砍数刀。

后来,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致死。

事件发生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骑车人属于正当防卫,有网友表示:

“单车男后面追上去,是为了阻止纹身男及其帮凶回车拿另外的刀具,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

”也有人认为,骑车人属于防卫过当,微信名为“沈队长”的网友说:

“如果砍一两刀就没事!

砍的刀数多了属于防卫过当!

(节选自《昆山日报》2018年8月29日)

材料二: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材料三:

我国目前在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上面临以下三重困境:

私力救济必需性与备用性的矛盾。

从国家层面看,正当防卫制度属于公民的一种私力救济权,即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到达的情境下,公民可以进行私力救济。

由于公力救济的不足,加之人类自然具有的防卫本能,使得防卫权成为一项必然存在的自然权利。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机器的建立,将刑罚权归于国家所有,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

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是一种后备力量,作为一项次位救济手段,不适宜提倡适用。

于是,这对矛盾就转化为提倡防卫权与限制防卫权之间的此消彼长。

与之相应,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

一方面,在理念上提倡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但在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表现出限制防卫权行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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