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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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摘要

儒家思想在中华民族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中“德治”仁政思想更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治国的核心原则,在传统法制中各个方面都渗透着德治思想的理念,突出体现在各代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审判制度中。

本文通过论述儒家思想,尤其是德治思想的的内涵,并通过重点分析具有代表性朝代的立法和司法中德治思想的体现,总结其特点和经验,最后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儒家德治法律思想

AnalysisoftheConfucian"rulebyvirtue"oftraditionalChinesethinkingoftheimpactoftheruleoflaw

Abstract

ConfucianthinkinginthehistoryofthedevelopmentoftheChinesenationhasanimportantposition,inwhich"rulebyvirtue"benevolentrulersthroughouthistoryhavebeenthinkingasthecoreprinciplesofgoverningthecountry,inthetraditionoftheruleoflawinallaspectsofinfiltrationoftheconceptofamoralrule,highlightedintheideasandthelegislationonbehalfof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system.ThispaperdiscussesConfucianism,especiallythethinkingofthemeaningoftheruleofvirtue,andthefocusofanalysisisrepresentativeofthelegislativeandjudicialdynastiesintheembodimentofmoralrule,sumupitscharacteristicsandexperience,thelastofChina'scontemporarylegalsystemaccordingly.

Keywords:

Confucianismtheruleofvirtuelegalthinking

目录

一、儒家“德治”思想概述··································1

(一)先秦儒家思想的德治论································1

(二)秦汉以后的儒家思想···································1二、“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制中的体现······················2

(一)西汉“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2

1、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2

2、“德主刑辅”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二)唐代“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4

1、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4

2、“德本刑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4

三、“德治”思想对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6

参考文献·················································8

一、儒家“德治”思想概述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最早形成的一个影响较大的学派,学术史上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称为先秦儒家,秦汉以后的儒家经历了董仲舒、韩愈、朱熹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思想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并成为占据统治地位,被视为封建正统的思想。

(一)先秦儒家思想的德治论

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

在西周的“明德慎罚”和“怀保小民”等思想的基础上,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仁学说”。

孟子进一步发展成“仁政”学说,主张采取制民之产、省刑薄赋等一系列措施,实行惠民爱民之推恩政策,从而实现王道政治理想。

荀子主张“王者之人”的德能使其“王者之制”、“王者之法”等,最终达到王道政治。

德治论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省刑薄赋。

儒家比较注重民心向背,主张减轻压迫和剥削,即减轻刑罚和赋税,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法。

孔子要求在农闲季节再征发劳役,要求“敛从其薄”;孔子一再提醒统治者对人民必须“宽惠”,其理由是“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

在财政赋税的制定上:

孔子主张富民、裕民,并强调先富后教,预防犯罪;孟子强调“取于民有制”反对聚敛重赋。

孟子认为为了得民心和使教化发挥作用,最根本的办法在是“推恩”和“薄其税敛”。

同时“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滕文公上》。

,因而要“制民之产”《孟子·齐桓晋文之事》。

第二,注重教化。

儒家所谓教化,就是进行“礼教”,包括统治者内部的自我教育和对人们灌输宗法邻里道德和等级观念,使人们习惯于遵循宗法伦常和等级制度,安分守己,不犯上作乱。

孔子提倡“有教无类”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和族类,对庶民也进行礼教,以期“齐之以礼”,反对统治者的“不教而杀”。

孟子认为统治者虐政杀人,无异于“率兽而食人”,应做到“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

第三,德主刑辅。

“德治”是孔子在统治方法上的重要主张,而刑罚则是不可否定的作用。

“德主刑辅”来源于《论语·为政》: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

用政令、刑罚驱使人民,人民可以被迫去做,但心中没有善恶的道德观念;用恩德教化对待人民,人民由于获得善恶的道德伦理观念而自我约束。

看来,道德伦理规范的价值要高于法律规范。

孔子认为: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正是以和。

”《左传·昭公二十年》。

孟子也主张德政和仁政,他认为: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

,但是对于杀人越货、拦路抢劫等暴力重犯,是“不待教而诛者”《孟子·万章下》。

,应当严厉制裁。

(二)秦汉以后的儒家思想

秦汉以后儒家思想发展史中比较有影响的人物和观点分别为:

(1)西汉的董仲舒:

在继承先秦儒家思想的基础上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

在法律思想上,建立了“德主刑辅”的理论和“三纲五常”的原则,成为封建统治思想的主干部分,对汉以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2)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

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他的道统论通过排斥和攻击佛、道,重新树立儒学的正统地位,维护封建秩序,其人性论则为德礼为先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3)南宋的朱熹:

继承了传统儒家德刑关系的主张,认为只有德治才能使人民有耻辱感而不犯恶,从而逐渐革除“人欲”,恢复“天理”,但又认为不能忽视法律和刑罚的作用,德是主要手段,刑是必要补充,必要时应施用严刑峻法。

即在特定的条件下,先是以德去刑、以礼去政,后以德去礼,最终实现天理。

这些见解极大丰富了传统儒家“德主刑辅”论,使封建统治者充分发挥刑罚在维护自身统治中的作用了。

秦汉以后的儒家德治思想是对先秦时代德治思想的继承,同时按照时代的要求做出调整从而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君主统治的需要,这也是儒家思想在此后两千年的漫漫历史长河中立于不败之势的原因。

至封建社会末期,以三纲五常等为代表的一些封建思想开始受到挑战。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封建制度开始逐步瓦解,儒家思想也在国内民主思想的批判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下走向衰落,特别经过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后,儒家思想已不再占据中国社会的正统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中国社会思想日趋向多元发展,但作为影响了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儒学中的一些基本思想仍被人们作为优秀文化传统继承,其重要地位仍被中国主流社会所认可。

二、“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制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根深蒂固的扎根于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中国历代帝王统治之道都渗透着儒家治国理念。

在中国的法制史长河中,儒家思想自身的发展和对治国之术的影响,较为突出的表现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西汉和中国法律思想的从“定于一尊”(尊儒)到“归于一家”(只有儒)的唐代。

(一)西汉“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1、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西汉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

汉初统治者总结秦亡教训,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经过这段时期的过渡,至西汉中期,为了进一步巩固封建大一统局面和加强皇权,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对汉以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汉初至文帝、景帝时期,统治者面对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生产停滞、民生凋敝的社会问题,梳理总结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寻找使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之策,逐步认识到孔子及汉儒德治主张的价值之所在,并将“德治”思想贯彻到治理国家理念中,建立了一整套政治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体系,并通过道德与法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调控措施体现出来,形成了结合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黄老思想,其主要特点为:

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强调“明具法令”,“进退循法”;坚持“约法省禁”,“尊主安民”;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在这种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废除了秦的苛法和酷刑,君主统治得到巩固,社会更加安定,也为儒家思想的恢复发展创造了条件。

汉武帝时期是儒家思想发展的鼎盛,其所适宜发展的外界条件为:

在经济上,文景之治后国库充裕,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在政治上,平定了地方叛乱后,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统一;儒家学说在政府的大力推行下,广泛施教于民间;汉武帝对儒家思想兴趣浓厚,大胆起用儒生,多次下诏寻求治国之策,董仲舒的阐释和理论进一步坚定了汉武帝崇儒的信念,使儒学的政治主导地位得以确立。

“德主刑辅”是在治理国家中以礼义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措施,道德为主,辅之以刑罚。

在实行的次序上,首先必须实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罚,即所谓“前德而后刑”,或“先教而后诛”。

这是因为礼义教化被他们看成是通向犯罪的一道重要的防线,要用礼义教化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行之时。

它是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后世封建统治者的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该理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治”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

据此德刑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并且使儒家思想稳固屹立于政治思想之中。

2、“德主刑辅”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历代统治者多把儒家思想作为治国之道的重要理念,尤其是儒家德治思想中的“慎刑”主张,它不仅有谨慎判刑的意思,也有减省刑罚的意思,蕴涵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儒家的“明德慎罚”、“哀矜折狱”、“省刑恤杀”的主张,无不暗含着轻刑的倾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这对现代法制也具有重要价值。

“德主刑辅”提倡刑罚适中,继承了周公“中罚”的思想,孔子从其中庸哲学出发,主张“礼乐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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