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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

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

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

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

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

物权法

1、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

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

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

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

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

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

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

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10、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

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

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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