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有限公司集体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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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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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织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
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长沙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0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二个月起按长沙市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可以在该员工的工资单扣除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半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七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
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一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二十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
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期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坚持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和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
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一条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患职业病;
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六章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女员工因怀孕、生产、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七条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为女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九条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四十条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企业建立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制度。
健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在职员工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按需要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
员工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对经过自学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工会协助的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劳动竞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五条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其所在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自身素质。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劳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员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员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员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企业与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员工无过错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若本人续订合同,工会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考虑同意续订。
第五十二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程序执行。
企业依照本条款裁减的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员工应服从领导,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四条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对员工做出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事先通知工会。
第九章合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双方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地合作。
企业领导和工会正、副主席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就涉及员工整体利益重大事宜进行通报和协商。
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双方遵守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或其他代表应邀可以出席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