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有《督查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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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有《督查工作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第二条监督检查是介于公司现前目标管理和今后绩效考核之间的过程监督,是构成公司行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制度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

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遵循参与、监督、检查、处罚和促进的工作原则,协助领导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旨在推进各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监督检查部门、执行人员和督查对象范围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并列的职能部门中,具有“承上启下、承前启后”不可替代的桥梁纽带中枢作用。

在例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公司全体人员必须无条件予以服从。

督查工作要服务于公司的大局,服从于公司总经理的安排和部署,服务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旨在通过监督检查,保证各部门及其员工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和工作作风,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全员素质、塑造品牌和展示企业服务形象之目的。

在岗位职责标准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着公司高层领导的亲临巡查。

第四条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并参照行政人事部职责规定,督查的主要对象包括:

公司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执行层员工。

督查范围包括:

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仪容仪表、服务礼仪、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欺上瞒下、造谣生事、挑拨离间、顶撞上级、窝工怠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越权行事等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和事件。

督查执行人员由行政人事部部长、行政主管和人事主管担任,并以文告的

形式予以公告。

在处理紧急事态或事件时,督查人员可以通过征求民主建议或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也可在必要时采取临机专断措施,但事后必须立即上报。

第五条督查信息来源:

员工举报;

各部门管理人员反映;

行政人事部督查人员现场发现;

领导视察所见所闻;

商家投诉;

顾客投诉反映。

第三章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罚

第六条行政人事部督查人员按照督查流程逐项检查,要求督查人员随身

携带小型笔记本,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记录在册。

若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流于形式,或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督查成为走过场,第一次给予督查人员通报警告,此后将给予每次50元罚款。

当月末,各违规督查执行人员扣款总数之和的50%由行政人事部部长承担领导不力、监督不严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举报所属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可直接预约行政人事部部长、行政主管、人事主管。

行政人事部受理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员工举报的重大事件一旦事实成立的,每次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

事件督办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如督查人员泄密,追究督查人员责任,每次罚款200元。

如有以打击报复为目的的恶意举报行为发生,经调查清楚事实成立后,第一次给予200元罚款,第二次作出除名处理。

所有举报、检举揭发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是亲眼所见或亲历现场,不得道听途说。

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揭发)的,只能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揭发)人。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形成报告,报主要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着手查办、转办和督办。

政人事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由行政人事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接到行政人事部的整改通知后,相关部门和人员最迟应在次日对督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办理时限告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根据办理时间安排复查。

复查发现

仍未整改的,对该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主管以上相关人员均摊罚款。

第九条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经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根据《员工手册》或《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填好建议处罚通知单,经该部部长签署意见、上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执行。

月末,部长承担该部门所有违规主管人员罚款相加之和40%的连带责任;

班组长以下人员违规违纪,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填好处罚通知,经行政人事部部长会同所属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送财务部执行。

当月末,该部门主管人员承担所属员工违规罚款总额20%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行政人事部日常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工作效率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每季度接受全体员工的综合测评。

测评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满意率低于60%,扣发测评当月绩效工资20%。

各部门均可对行政人事部的日常工作作风向上级领导作出反映或直接向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人事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一切行动以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标准和操作规范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措词恰当,不偏不倚,在适用制度上人人平等。

如有偏颇,经领导核实成立,每次处以督查执行人员20元罚款,部长承担40%的连带责任。

督查执行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罚动议,但不得对平级和上级实施。

如督查平级以上的人员违规违纪,督查执行人须上报行政人事部部长,部长将督查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或提出处罚动议。

督查执行人违反此规定,给予其每次100元罚款。

第四章督查原则和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督查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督查与员工监督相结合,举报制度

和申诉制度结合,监督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第十三条对督查的情况如有异议,可通过事后2-5天的复议程序或提请重新调查来解决。

复议需由当事人向行政部书面提出,并由行政部报请公司主要领导确定复议时间。

提请重新调查则直接向行政人事部书面反映,行政人事部派人重新调查,并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答复。

当事人违反复议程序,每次给予50元处罚。

第五章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及其员工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徇私舞弊、吃那卡要行为的检举、投诉;

(三)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和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员工不服所在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

(五)行政督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否则,行政人事部将按程序上报公司领导,每次给予200元处罚;

第十五条行政人事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被督查部门和人员贯彻落实公司制度、当月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计划和临时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公司规定、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二)督查执行人员每周确定两个重点督查部门,列出监督、跟踪和检查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备份后,由行政人事部部长派专人进行重点跟踪督查,督查情况在每周《工作动态》上公示,月末在《督查通报》上通告。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人事部在督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缓发被调查人的绩效工资;

(二)要求被监督部门和有关员工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责令有关人员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督查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五)建议公司暂停严重违规违纪当事人员的职务,接受调查和处理;

(六)行政人事部对所有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对敢于顶撞、辱骂、吵闹、动手抓扯等阻碍询问和督查的行为的人员予以200—500元的重处,并在《督查通报》上向全体员工通报。

如当事人再有第二次类似事件发生,行政人事部有权提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会商,也可提请作出除名处理建议;

(七)对主管级以下(含主管)员工可直接通知到行政人事部办公室询问情况,并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若没有特殊情况,而不予配合的,每次处罚200元;

对于部门部长级员工,可直接提请公司总经理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督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有建议权和撤销权:

(一)公司各部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公司管理规范、规章制

度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二)公司相关各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公司相关各部班组长级以下员工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四)违反公司制度、管理规范应当给予处分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督查建议的。

第十八条受理员工不服其部门处分的申诉,经调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要求原决定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行政人事部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人事部作出的督查决定,被督查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人事部提出的督查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行政人事部在履行督查职能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先调动保卫人员协助,事后向保卫部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督查程序和职责履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人事部按照其分工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核。

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且涉及主管级以上人员、须通过处分才能服众的,由该部部长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对于重要、复杂的督查事件,行政人事部提出建议,必要时按照程序提请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人事部督查执行人在事前监督、事后调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认真听取被督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道听途说或偏听偏信。

第二十三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督查需要,可以邀请保洁部项目经理、工程

部主管、保卫部主管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督查工作,具体情况由行政人事部部长指定,事先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人事部所督查的项目和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完结,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报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五条针对主管一级的督查决定和督查建议,通报该部部长同意即可;

部长一级通报副总经理同意即可。

如遇所涉及情况重大,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主管一级应报经副总经理同意;

部长一级报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六条行政人事部作出的督查决定、督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特殊情况也可口头告知。

重大督查事项的决定和建议须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备查。

每月末,行政人事部部长负责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汇报督查工作情况和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督查决定或者督查建议次日起二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行政人事部。

对督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督查决定次日起2日内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复查,复查后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人事部提请公司领导在5日内复议。

对督查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建议次日起2日内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行政人事部应当在3日内予以回复。

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行政人事部提请公司领导5日内处理。

复议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部长临时组成,由行政人事部提前预约召集。

复议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对督查存在的异议进行答辩和辩论,也可要求督查执行人员回避,但不得将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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