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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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

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

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

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

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

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

等级原则上在 

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

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

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

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

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

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

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

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

世界五百强企业

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

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

在区域平均入住率;

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

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

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

(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

租率;

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

不小于1万平方米,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

率;

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

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

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

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

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 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需提供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

物业抵押的决议;

(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

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产

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

流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

(八)物业经营方或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

(九)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

第八条 贷款额度。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额度根据物业可用于还

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物业的评估价值,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

体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情况、物业预期

经营现金流状况、借款人其他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证的剩

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科目。

经营性物业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

中核算反映。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

营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

押或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第十三条 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四条 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

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

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五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

须提供抵押物房产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置换他行

贷款的,为防止他行抵押权消灭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

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对于可通过设定

我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置换他行贷款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

位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为防止借款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

租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抗我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

人持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的变现能力,

应要求借款人将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一并抵押。

第六章贷款调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合法性调查、安全

性调查和效益性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承贷主体资格,法人营业执照是否

真实有效、贷款证(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检。

(二)物业的权属状况。

物业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

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三)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

方式。

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

调查租金支

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

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用来偿还出租人所欠承租人的债务,导

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或者增加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四)租约情况。

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

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

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

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

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

(五)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情况。

是否存

在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

欠租金等情况。

(六)物业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其经营收益、

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

(七)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物

业的经营特征相符。

(八)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物

业经营的影响。

(九)对于采用综合还款方式的,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整体经

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收入、利润来源和

现金流情况;

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企业是否

具备综合还款能力。

第十九条 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评价:

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

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二)抵押物评价:

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或

购置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三)偿债能力评价:

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

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

定期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第二十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评估应采用两种(含)

以上方法,以收益法为主,同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

市场法。

采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取值原则上限定在9%—10%范围内。

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出于同业竞争需要,折现率取值最

低可放宽到7%: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 

AA 

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

资产负债率低于75%。

第七章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按总行相关制度

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

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需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

我行贷款期限。

物业保险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

买方式,采用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的,借款人要与保险公司签订

覆盖借款期限的续保协议,并保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合同中要补充明确以下内

容:

(一)我行有权在贷款期内要求由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

押物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若抵押物价值发生贬值,我行有权要求借

款人补充抵押物或收回相应贷款。

(二)若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

情形,经营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的,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处置抵押物

等措施。

(三)借款人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我

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经营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

变卖、再次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业。

经营行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可将抵押物业变卖,实现的价款应优先

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原则上需采用本物业产生

的现金流归还贷款,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

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的,可以其他综合收入还款,

但本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还款方式。

在贷款发放前,要根据物业现金流情

况、项目出租前景和租金收取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考虑到物业的租金回收具有一定周期性,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

宽限期。

采用综合还贷的,应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

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应分期落实。

第二十六条 我行有权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经营行

应就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需提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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