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与李明辉安乐哲和萧阳商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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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与李明辉安乐哲和萧阳商榷

摘要

随着美德伦理学在当代西方哲学中的复兴,无论是在英语世界还是在中文世界,不少学者都试图论证儒家伦理学也是一种美德伦理学。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持异议的学者,如南乐山(RobertNeville)、李明辉、安乐哲(RogerAmes)和萧阳等,认为不能将儒家伦理学刻画成美德伦理学。

虽然争论儒家伦理学是不是一种类似于西方哲学中某种历史形态的美德伦理学(如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或者休谟主义的、或者实用主义的)本身并不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如果我们把美德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伦理学形态,并与同样作为理想形态的其他伦理学(如义务论和后果论)相区分,然后再讨论儒家伦理学是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则具有一定意义。

在这种意义上,美德伦理学的首要问题是什么是健康的、没有缺陷的、真正的即好的人的问题,而伦理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包括什么是对的行动的问题和什么是恰当的道德原则的问题,都是从这个首要的问题中推演出来的。

就此而言,我们确实可以合理地将儒家伦理学,如果不是作为历史形态的伦理学,至少是作为理想形态的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美德伦理学。

引 言

随着美德伦理学在西方世界的复兴,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看儒家哲学的中英文著作、文章和学位论文也汗牛充栋,很多人认为儒家伦理学就是一种美德伦理学。

我本人最近十几年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儒家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不过我的关注点不是用西方的美德伦理学来解释儒家伦理学,而是要看儒家伦理学,不管它本身是不是美德伦理学,是否能够对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但在此过程中,我也逐渐确信,儒家伦理学基本上是一种美德伦理学,特别在加上两个限制条件以后。

一方面,如果这里说的美德伦理学是西方哲学史上的某种或某些美德伦理学的历史形态,我的意思是,较之像义务论和后果论这些西方哲学史上规范伦理学的历史形态,儒家伦理学跟美德伦理学更接近。

另一方面,如果我说儒家伦理学就是美德伦理学,那么我不是以西方哲学中作为历史形态出现的美德伦理学为标准,而是以理想形态的美德伦理学为标准,而以这种理想形态为准,我们有时甚至可以说,儒家伦理学,较之西方历史上的美德伦理学,如亚里士多主义的和休谟主义的,是更加本真的美德伦理学。

但还有一些学者,如南乐山、李明辉、安乐哲、萧阳等,却认为儒家伦理学不是美德伦理学。

这几位都是非常严肃的学者,也是我非常尊敬的朋友。

因此我愿意在这里,就儒家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关系问题,跟他们商榷,以期得到他们的指点。

李明辉论儒家伦理学不是美德伦理学

台湾学者李明辉一直认为儒家伦理学跟康德主义更接近,所以他反对用美德伦理学(他用的是“德行伦理学”)来解释儒家伦理学。

关于儒家伦理学本质上是康德主义的义务论,李明辉做过很多详细的论证,我无法在这里讨论。

我下面的讨论仅限于他认为儒家伦理学不是美德伦理学的论证,尽管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很容易分开的。

李明辉反对将儒家伦理学看成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根本理由,就是认为,“‘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之划分既是以二分法为依据,两者便是‘既穷尽又排斥’的关系”。

根据这样一种两分法,美德伦理学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系统存在的空间。

因此一个具体的伦理学形态,包括儒家伦理学,要么是目的论,要么是义务论。

所谓的美德伦理学,只可能作为这两种伦理学类型的次级类型。

也就是说,只有目的论的美德论(在这里美德从属于目的)或者义务论的美德论(在这里美德从属于义务)。

我认为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在做分类时,我们都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

如果我们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的结果就不一样。

李明辉之所以说义务论和目的论是对伦理学既穷尽而又相互排斥的分类,是因为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或行为规则之所以有道德意义,其最后判准”要么“在于其产生的非道德价值”(目的论),要么“在于其自身的特性或行为者的动机”(义务论)。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伦理学都是想确定一个行为或行为规则的道德价值,即其对错。

即使我们可以承认只有这两种相互排斥的方法来确定行为或行为规则的道德价值,这是否就表示不可能有别的伦理学了呢?

如果伦理学要讨论的唯一问题是“一个行为或行为规则”的道德意义,而且假定目的论和义务论这两种相互排斥的伦理学确实是穷尽了所有关于行为或行为规则的伦理学,那么回答也许是肯定的。

但美德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不是一个行为或者行为规则的对错,而是一个人的好坏。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伦理学分成两类:

一类关心的主要问题是行为的对错;一类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人的好坏或者具有美德还是具有恶德。

根据这样的分类,义务论伦理学和目的论伦理学都属于前者,而美德伦理学则属于后者。

对我上述的划分的一个可能反应是:

一方面,作为一种伦理学,美德伦理学怎么能不关心行动呢?

另一方面,义务论和目的论不是只关心行动,而且也关心作为行为者的人!

关于第一方面,我的回答是,美德伦理学不仅讨论人也讨论人的行动,不仅讨论人的品质,也讨论道德原则或者行动后果,但后者都可以从前者推导出来并可还原为前者。

例如行动的对错是由从事这个行动的人的品质的好坏决定的(对的行动就是具有美德的人在有关的情形下典型从事的行动),道德原则是从人的美德(由此推出肯定的原则,如应该做勇敢的事)和恶德(由此推出否定的原则,如不要做鲁莽的事)推出来的,其目的只是为了帮助那些还不具有美德的人获得美德和那些还有恶德的人克服恶德,而一旦这些人成了具有美德的人,能够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样的道德原则对他们就没有意义了。

在这一点上,在我看来当代最出色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理性主义美德伦理学家霍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作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

而当代最重要的休谟主义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家斯洛特则特别着力如何可以从作为美德的道德情感里面推出一些义务论的概念,如自主(autonomy)、平等(包括反对家长主义)、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伤害人与不帮助人之间的差别等。

当然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也一定会考虑其行动的后果。

例如,斯洛特说,“如果一个具有充分仁慈和关爱动机的人却袖手旁观,结果伤害了或者没有能够帮助她本来想帮助的人”,她的行动不能不受到批评。

但这并不是说,美德伦理学就与后果论无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力尽所能地了解了有关的事实并非常小心地行动,那么我们不能批评这个人的行为不道德,不管结果如何坏”。

但我主要关注的是第二方面,因为这也正是李明辉所强调的。

由于他是个义务论者,他主要关心的是义务论伦理学与美德论伦理学之间的关系。

他也注意到人们通常在这两者之间做这样的区分:

(1)‘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义务’(duty),‘德行伦理学’强调‘德行’;

(2)前者强调‘原则’(principle)或‘规则’(rule),后者强调‘性格’(character);(3)前者强调‘行为’(action),后者强调‘行为者’(agent)”。

但他否认这样的区分,并以康德的伦理学为例,说义务论伦理学不仅关心义务,也关心美德(即他所谓的“德行”);不仅关心原则,也关心性格;不仅关心行为,也关心行为者。

他同时列举了一系列认为康德有美德理论甚至有美德伦理学的康德学者的著作,其中包括两位我讨论过的奥尼尔(OnoraO'Neill)和劳顿(RobertLauden)。

由于他们曾一度声称康德有美德伦理学,而不只是美德理论,我们可以看一下他们关于康德与美德伦理学的关系的看法。

在1983年讨论麦金泰尔(AlasdaireMacIntyre)AfterVirtue一书的书面圆桌会议上,奥尼尔发表了一篇文章,模仿麦金泰尔的书名,她用“KantAfterVirtue”作为这篇文章的题目。

在这篇文章里她分析了康德的准则(maxim)概念,认为准则在康德那里所“关心的主要不是特定类型的行动的对与错,而是一种生活(或者这种生活的若干方面)的基本道德品质……因此,具有道德上恰当的准则所涉及的是过某种特定的生活,或者成为某种特定的人”;由此她作出结论说,“康德为我们提供的主要是一个美德伦理学而不是规则伦理学”。

但6年后在将该文收入她自己的一部论文集时,她加了一个后记,说她不再同意这篇论文的一个结论,即康德为我们提供的是美德伦理学,因为“康德的最根本观念是道德上有价值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为外在的正确和义务问题、而且也为好的性格和构造,提供了指南”。

她在后记中还说,她之所以将这篇她不再同意其结论的文章在没做实质修改的情况下收入这部论文集,是因为有些人受了这篇文章的错误影响而认为康德是个美德伦理学家,而她提到的这些人中就包括劳顿。

劳顿写了一篇文章,其题目就是《康德的美德伦理学》。

劳顿从康德的善良意志出发,认为康德的善良意志“是一种性格状态,它是一个人的所有行动的基础”;由此他指出,“康德伦理学中真正重要的不是行动而是行动者”。

在这种意义上,他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就是一种美德伦理学。

但与奥尼尔过了好几年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同,劳顿在同一篇文章就承认,康德的善良意志和美德都是根据对道德律的服从来定义的,而道德律在康德哲学中是首要的概念,因而本质上康德的伦理学不是美德伦理学。

我在这里重复自己的观点是要说明,不仅这两位康德专家认为康德不是美德伦理学家,而且他们这样认为,不是因为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没有美德、行为者的位置,而是因为这样的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不是首要的概念,而是从属于作为其伦理学的首要概念的道德原则或者道德义务的概念。

这就说明,我们要确定一个伦理学属于哪一类型,要看在这个伦理学中哪个概念具有首要性。

就好像美德伦理学不仅可以有美德概念,也可以有义务概念和行动后果概念一样,义务论中也不仅有义务或道德原则概念,也可以有美德和后果或者目的概念。

前者之所以是美德伦理学是因为美德是其首要概念,而所有其他概念都是从这个概念推导出来或者从属于这个概念,后者之所以是义务论是因为义务是其首要概念,而所有其他概念都是从义务概念推导出来或者从属于这个概念。

这就是说,美德论不仅可以象李明辉所说的那样作为从属性的次级系统存在于义务论和目的论中、从而成为义务论的美德论和目的论的美德论,而且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系统存在。

因为目的论既可以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系统存在,也可以作为从属性的次级系统存在于美德论和义务论中,从而成为美德论的目的论和义务论的目的论。

同样,义务论可以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系统存在,也可以作为从属性的次结构存在于美德论和目的论中,从而成为美德论的义务论和目的论的义务论。

由于他根本否认美德伦理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形态而存在,李明辉对于那些认为儒家伦理学是美德伦理学的学者的回应也基本上就是说,这些人用美德伦理学“来诠释儒家思想的策略只会治丝益棼”。

他不仅提到了中国台湾学者如蔡信安和潘小慧,也提到英语世界的学者如余纪元和万百安等,并在另外一篇文章提到了大陆学者唐文明。

这些学者是否真的具有李明辉所说的问题应该由这些学者自己去回答(当然余纪元除外)。

我所关心的是李明辉自己有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儒家伦理学不是美德伦理学。

在这一点上,他似乎采取的是排除法论证。

由于在他看来,先秦儒家的伦理学是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因此它就不可能是美德伦理学,至少不可能是一种独立形态的美德伦理学,“因为它不可能同时属于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与亚里士多德式的‘德行伦理学’”。

我们知道李明辉在别的地方做过很多讨论,认为儒家伦理学是康德式的义务论,如果我们采取他的排除法论证了儒家是美德伦理学,那么我们就可以有同样的理由说它不可能是义务论的伦理学。

我曾经做过两次这样的努力:

一次只是论证儒家伦理学可以恰当地看作是一种美德伦理学;另一次我则以朱熹为例,证明较之西方历史上的所有美德伦理学的历史形态,儒家伦理学甚至是一种更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

下面我们考察一下李明辉用来证明儒家伦理学是义务论因而不是美德论的论证。

这个论证根据的是《孟子·梁惠王上》首章中所谓的“义利之辨”。

他说,“‘义利之辨’其实便是‘道德之善’与‘自然之善’的区分,蕴含‘善’之异质性”。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原文:

“孟子见梁惠王。

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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