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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各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加强会计业务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柜员日常管理,根据《中国民生银行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会计业务授权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计部门操作系统的操作柜员以及业务部门操作系统中会计部门所属操作柜员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操作柜员的分类

按所使用操作系统的不同,操作柜员主要分为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以下简称“EUCP柜员”)、外挂系统柜员和其他系统柜员。

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是指会计业务处理核心系统;外挂系统是指通过数据接口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能够触发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帐务处理的系统;其他系统是指独立于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以外的业务系统。

其中外挂系统柜员包括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以下简称“BDS/CPC柜员)、集中验印系统柜员等;其他系统柜员包括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柜员、账户管理系统等操作柜员。

按所属部门不同,操作柜员分为业务部门操作柜员和会计部门操作柜员。

第二章操作柜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管理部会计处

(一)负责本部综合业务等系统柜员的交易权限、现金权限、转账权限等规则的制定;

(二)负责本部综合业务等系统柜员的增设、变动、删除;

(三)负责按照总行柜员管理规定审核支行及本部外挂系统柜员和其他系统柜员变动申请,并提交总行有关部门处理;

(四)负责对全辖柜员设置、操作权限、日常管理的监督;

(五)其他操作柜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支行营业部

(一)负责审核本机构柜员申请的合规性并向管理部提交柜员增设、变动、删除等申请;

(二)负责对本机构柜员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密码管理、权限设定、交接管理等;

(三)其他操作柜员管理相关工作。

三、管理部业务部门、支行其他部门

(一)负责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在相关制度规定范围内提交本部门柜员增加、变动、删除等申请;

(二)负责按照总行和管理部的要求使用和管理操作员。

(三)其他柜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柜员的类型

一、综合业务系统柜员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按能否通过个人电脑(终端)登录可分为柜面柜员和电子柜员。

柜面柜员是指通过密码或指纹系统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完成业务处理的柜员。

电子柜员是不能通过电脑(终端)登录,仅能采取批处理等方式发起记账交易,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的柜员。

综合业务系统柜面柜员按其所属部门、业务岗位分类,每一类柜员有固定的柜员类型代码,不同类型的柜员所对应的操作权限和级别不同,柜员类型以及各类型柜员的交易权限和最高转账权限、最高现金权限由总行在系统设定。

二、外挂系统柜员

(一)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

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的类型可按所在机构分类,BDS柜员分为支行BDS柜员和管理部BDS柜员,CPC柜员为管理部CPC柜员。

不同机构的操作柜员又按其不同的业务岗位分类,每一类型对应相应的业务权限。

(二)集中验印系统柜员

集中验印系统柜员按所在机构分类,分为管理部柜员和支行柜员。

不同机构的柜员又按其不同的业务岗位分类,每一类型对应相应的业务权限。

集中验印系统的柜员类型和业务权限由管理部在系统中设定。

(三)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国际业务系统等外挂系统柜员业务柜员类型由业务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设定。

三、其他系统柜员

(一)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柜员

会计档案管理系统包括事后监督系统和报表查询系统。

事后监督系统由管理部事后监督部门使用和管理,按照用户级别分为高级管理员、管理员、一般用户。

报表查询系统按照用户级别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由管理部事后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和支行共同使用。

(二)账户管理系统柜员

账户管理系统柜员按照柜员级别分为一级操作员、二级操作员、三级操作员。

管理部账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营业经理设三级操作员,管理部账户管理岗设二级操作员,支行账户岗设一级操作员和二级操作员。

账户管理系统柜员权限由人民银行设定,一级操作员和二级操作员由三级操作员维护,三级操作员由人民银行维护。

第六条操作柜员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配备柜员号,柜员调离会计岗位,柜员号应及时上缴删除或交接,没有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以交接等方式获取柜员代号。

二、柜员的类型必须与其部门、岗位和能力相适应。

综合业务系统柜面柜员的交易权限、现金权限、转账权限等必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会计授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综合业务系统柜面柜员(不含l、s类柜员)和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必须签约指纹系统,对于情况特殊无法签约的柜员,按照特殊业务报备要求进行报备。

为应急需要,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柜员(l类柜员)和查询柜员(s类柜员)可采用密码登录方式。

四、柜员号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码和密码,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使用。

柜员在初次领用柜员号时必须及时修改密码。

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更换,十五天更换一次。

已签约指纹系统并能正常使用的柜员除外。

五、柜员临时离岗应及时退出操作系统,营业终了应从操作系统正式签退。

第三章操作柜员的增设、修改、交接及删除

第七条操作柜员的增设或删除手续

一、增设或删除操作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时,由申请部门填制《柜员号变更申请表》(附件一),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批后,加盖会计业务公章,上报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管理部系统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增设或删除操作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时,申请支行上报经主管行长签字、加盖会计业务公章的《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申请表》(附件二)至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管理部系统管理员上报总行进行处理。

三、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增加、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商业银行三级操作员增、删、改及密码重置申请表》报管理部会计处,经审批后报人民银行办理。

四、会计人员需要在其他部门主管的系统增设、删除柜员时,按照系统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柜员的交接

一、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交接时必须通过专用交易完成,将柜员姓名变更为接交人姓名,并设定新的登录密码。

签约指纹的柜员交接时应先取消指纹模版,再通过专用交易交接,交接完成后,重新建立新柜员的指纹模版。

柜员交接当日,需填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变更报备表》(附件三),向管理部会计处系统管理员报备。

二、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号不作交接管理,凡涉及岗位人员正式交接的,不得对原柜员号更名,一律按删除原柜员号,新增接交人柜员号的方式办理;属于临时交接的,应暂停原柜员号使用,并新增接交人柜员号。

三、其他操作系统,应按照各系统的管理规定,比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管理方式对会计人员持有的柜员号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柜员号的上缴和启用

柜员长期离岗(15天及以上)的,柜员号要进行上缴或停用处理。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通过专用交易上缴。

柜员回岗时,由支行上报管理部会计处申请重新启用。

暂时闲置不用的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柜员号可采取暂停使用的方式处理,暂停后的柜员号码由有权人员进行启用。

BDS柜员由营业经理进行停用和启用,BDS营业经理和CPC柜员由总行停用和启用。

第十条除综合业务系统以外的其他操作系统柜员的建立、交接和删除等事项,应根据登记簿管理办法及时登记《操作员代号登记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管理部会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会计操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1

附件1-1:

柜员号变更申请表

支行机构号:

填报日期:

姓名

部门

岗位

柜员类型

变更类型*

变更原因

变更的柜员号

支行意见:

会计主管:

支行主管行长签字:

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字:

人力资源处公章:

会计处负责人签字:

会计部门公章:

系统经办人签章:

系统授权人签章:

操作日期:

*变更类型:

新增、删除、重新启用或修改柜员权限。

说明:

1、新增柜员号时,“变更的柜员号”栏不用填写;

2、修改柜员权限时,应在“变更原因”栏内注明修改原因和修改的权限范围

附件1-2:

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操作柜员申请表

申请机构(部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操作员

姓名

系统类别

IP地址

机构及岗位

操作号

维护类别

启用时间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月日时

申请机构

签章

会计部门有权人签字:

       会计业务公章:

区域性处理中心签章

维护经办签字:

填写说明:

1、系统类别:

BDS、CPC或BDSRTX;

2、IP地址:

新上线支行新增操作号时填写;

3、机构及岗位:

注明支行名称或分行处理中心、岗位;

4、维护类别包括:

增加、修改、删除、状态重设和暂停;

5、分行会计部门有权人指会计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支行会计部门有权人指会计主管行长;

6、如需另行说明,请在申请分行签章栏注明。

附件1-3:

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柜员变更报备表

机构(部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原柜员姓名

部门

岗位

柜员类型

柜员号

变更日期

变更后姓名

变更姓名原因

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

会计部门有权人:

公章:

会计处负责人签字:

会计部门公章:

经办人:

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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