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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Word格式.docx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dusty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toxic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3.7防护措施(protectionmeasures):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8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protectivedeices):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

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职业健康的直接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以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2行政部负责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4.3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4各部室制定与本部室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管理。

5控制程序

5.1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性、化学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

安全环保处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5.3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3.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3.5安全环保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并对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检测点每一年进行一次监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监测结果在受检岗位公告栏公布。

5.3.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5.3.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

5.3.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富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公司行政部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4.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当从业人员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

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

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4.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士从业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

5.4.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落实。

5.4.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公司行政办公室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

5.4.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

5.4.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公司行政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相关文件和记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2《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6.3《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6.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6.5《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5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3.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1.2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3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1.4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1.5行政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1.6本公司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组织机构

2.1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2.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4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1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3.2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3.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3.5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3.6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

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3.7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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