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巡查和船舶现场检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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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船舶装卸货物情况;

3.3船舶申请作业的审批情况:

·

船舶作业种类、内容和部位,作业时限;

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了解作业的安全措施和保障。

4、现场检查有关的证件、文书、工具

4.1着整洁制装,携带个人执法证件;

4.2现场检查记录;

4.3执法取证工具:

相机、录音笔等

三、检查项目及检查要点

(一)船舶外观检查

1、船舶法定标志

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按有关规定标明和勘划船舶法定标志。

1.1船舶应于船首两舷标明船舶的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在规定位置不便标明的,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对中国籍船舶,应同时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1.2船舶舯部应标明船舶载重线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舯船舷的两侧(临时涂刷的无效)。

船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及其位置,应与《船舶载重线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应漆成与船壳颜色呈明显对比的颜色。

检查时,可通过肉眼专业判断被检查船舶的载重

线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擅自勘画;

必要时,可检查船舶载重线证书和相关图纸资料,核定实际干舷和证书及相关图纸资料与勘定的干舷高度是否一致,并且符合公约或规则条款的要求;

在船舶的船首和船尾的两舷,应清楚地标明船舶吃

水标尺。

1.3各种标志应清楚正规、位置正确、容易辨认。

2、中国国旗

所有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同时外籍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其船旗国国旗。

2.1中国国旗应在当日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2.2中国籍船舶应将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船尾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和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船尾同时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行政特区区旗,五星红旗应悬挂于特区区旗之上。

2.3中国国旗的规格:

●中国籍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不同尺度的中国国旗;

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3号中国国旗;

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4号中国国旗;

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5号中国国旗;

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5号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尺度适合,且悬挂正确,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3、号灯、号型和信号旗

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白天应按规定悬挂号旗、号型,夜晚使用号灯。

3.1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装卸危险品时,日间应悬挂“B”字旗,夜间开红色环照灯一盏;

3.2船舶在港停泊时,不得开启航行灯;

3.3船舶在码头作业时,不得随意鸣放汽笛;

3.4船舶锚泊时,白天应在船头悬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白色环照灯)。

4、船体外观检查

海事执法人员上船后,应注意观察船舶的外观,留意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4.1船壳及结构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开裂等情况;

4.2不存在可能影响船舶结构安全的重大破损;

4.3以及船舶发生碰撞、触碰等事故所留下的明显痕迹;

4.4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齐全有效,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5检查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标识明确;

4.6船舶是否缺少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

4.7船舶是否已提供安全的登离船措施;

4.8船员在进行作业、值班时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

4.9船舶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垃圾和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的现象。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兰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d)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

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或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三)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四)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二)船舶证书检查

1、船舶证书配备标准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不包括内河船舶)

船种

证书

20米及以上的客船

20米及以上的货船

20米及以上的油船

20米及以上的散装运输化学品船

20米及以上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15米及以上的高速船

国籍证书①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②

客船适航证书

客船乘客定额证书

适航证书

吨位证书

载重线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高速船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符合证明副本

跨省、50客以上

150总吨及以上

安全管理证书

说明:

①船长在20米以下的沿海小船应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沿海小船检验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②中国籍机动船(除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船艇外)都应按要求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船舶证书检查要点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要点

1国籍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5年;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

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与船舶一致;

所载项目变更后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证书到期日、编号与国籍证书相同;

船舶实际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证书是否有效。

3 客船适航证书

有效期不超过2年;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进行年度检验。

4乘客定额证书

长期有效;

检查是否持有有效证书。

5、船舶吨位证书

检查证书有效性。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乘客定额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划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发生变动即告失效。

6、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中间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7、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8、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9、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证书的每周年前、后45天内进行年度审核;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审核。

(三)船员证书及配员检查

船员证书包括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

簿等。

1.适任证书

●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

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无线电人员:

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1.1检查时应先了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再核实船员适任证书,判断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足够合格的船员;

1.2船员适任证书应为有效证书,满足相应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和职务的要求,人证相符,包括:

●船员所持适任证书应是海事部门核发,持渔船证书、军事舰艇证书在货船上任职不予承认。

如为假证,应予以没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适任证书每页应有“火炬”的防伪标志;

证书专用章的大小、形状、字体应符合标准)。

适任证书有关编码内容应与证书相应页打印的等级、职位相符。

●船员证书如果是海事部门协查证书或通报作废的证书,此外,所有打孔证书为作废证书,对这些证书应予以没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任职,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外国籍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任职(有特殊批准文件的除外);

●一缔约国船员在另一缔约国船舶上任职,除持有本国政府签发的适任证书外,还必须持有另一缔约国的签发承认的签证或备书(载明有效期)。

另,非缔约国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我国一律不予承认;

1.3适任证书有船舶种类或无线电通信职责明确限制的,应与船舶的种类和航行区域相符合。

1.4适任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超过六十周岁生日;

男性持证人,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2.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检查

2.1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配备要求

专业培训

船长

驾驶员

值班水手

轮机长

轮机员

值班机工

无线电人员

列入编制船员

指定人员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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