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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不予执行的情况文档格式.docx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的×

公证处(×

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

元,由申请执行人×

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法律文书: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

省×

市×

房地产公司

地址:

路×

法定代表人:

何×

职务:

总经理

担保人就×

房地产公司诉×

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

汽车×

辆,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市房地产公司

篇二:

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

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

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

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

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月日

篇三: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一)

()×

字×

根据债权人×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

与债务人×

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

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

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

应于×

日将×

(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

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

债务人×

日前,将欠款本金×

币×

元、利息×

元,合计×

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

可持本公证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四: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

(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

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

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公证人员一时的草率马虎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给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公证一旦失信,社会将无诚信可言。

实践中个别公证书打印、校对不严出现关键的字词、日期与事实相矛盾,影响公证书的严肃性,甚至就此引发诉讼。

对此,司法部已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对公证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目标是要把公证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的让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高尚行业。

(三)公证文书自身的问题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两类:

一是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证书;

二是未经公证,但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已逾履行期限,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在出具这两类公证文书时须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符合《联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重点是债务人放弃诉讼的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默示推定。

二是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以《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是审查原公证书是否有强制执行的约定,债权是否合法,已经履行的情况,执行的标的(金钱数额、特定物品),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担保的时效等。

四是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资格及相关事实材料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证词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太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大宗办证。

有些地方的公证员协会对公证规范作了统一示范,吉林省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办证规范》中的参考格式就比较好,我认为可作为示范,在公证实务中参照适用。

(四)公证卷宗质量问题

办证质量是公证的生命,公证卷宗集中反映了公证质量,强制执行公证更要求公证卷宗的完整无误,《联合通知》第八条规定了法院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有调阅公证卷宗的权力。

公证卷宗中的材料是公证执行证书的依据,反映出公证案件的全貌,其中申请表是启动公证程序的前提,必须有当事人亲自签名或印鉴;

当事人身份证明、被证债权文书、谈话笔录必须全面充分地反映事实;

签发、审批是必经程序(主办公证员制除外);

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及日期,是当事人行使执行申请权的时间起算点。

这些材料应当齐全无误,由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确认并签名、捺指印。

完整的公证卷宗为人民法院提供充足的依据,从而使公证债权文书得到顺利执行。

但有的公证员在这方面不是太在意,有的缺少必要的

证明材料或必经的程序,如果因此造成该债权文书不能执行,则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外在原因

(一)立法滞后的问题

我国公证立法严重滞后,一部暂行条例“暂行”了20年还在暂行着,造成民商实体立法几乎对公证视而不见,法定公证条款少得可怜,这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是绝无仅有的,目前我国公证部门仍把拓展证源作为主要业务,为取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公证人员四处“找米下锅”,使一些部门对公证出现了偏见,人们的公证意识不强,对公证引不起重视。

公证行业地位不确定、公证效力弱、公信力不足等现实问题,都不能说与此无关。

(二)法院部分执行人员对公证认识模糊

法院部分人员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性质、效力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有时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个司法文书,忽视或轻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甚至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效力高于公证文书,诉讼才是解决债权债务的正当途径,因而出现动辄找理由不予执行,使当事人被迫走上诉讼之路。

难怪有的当事人抱怨说:

“公证是只管收钱不管事。

”公证信誉难以树立。

(三)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审查范围过宽问题

法院依法受理公证文书执行申请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人认为应为实质性审查,即对公证事项作立体的全面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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