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水十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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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以来总量下降的几个百分点,难以带动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当场解释说。
如果要求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根据专家测算,大体上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污染物排放量再降30%~50%。
他还指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也不够,现在只控制了
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总磷、总氮等相关污染物并没有纳入。
这些原因导致公众感受不到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呈正相关效应。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仍有近1/10(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劣于Ⅴ类),2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
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
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9%,极差的比例为17%。
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曾指出,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达不到地表水质量标准,所有排放标准的COD浓度都高于质量标准Ⅴ类水的要求,也就是说,工业达标排放的废水都是劣Ⅴ类水。
专家分析认为,废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质量标准脱节,是造成企业宣称水质达标、百姓却认为其造成污染的重要原因。
这迫切要求,水环境管理尽快完成由总量控制向质量目标管理的转型,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成效的终极标准。
为让群众看得见、享受到水环境改善的成果,“水十条”
提出,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等要求。
事实上,以群众关切的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切入口,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一些地方初见成效。
浙江省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倒逼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据浙江省统计局调查,2014年有89%的社会公众满意本地生态环境,比上年提高了66个百分点。
山东省近年来将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挂钩,在严格的环保标准倒逼下,实现了水生态环境质量历史性转折,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恢复鱼类生长。
同样,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在水资源管理中也早已体现。
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发布,提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要求,实际上是划出了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底线。
在今年3月底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介绍说,去年近20个省进行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今年的考核将比去年更广、更严。
水资源管理考核逐年加严,显示出国家着力改变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从源头
上扭转水环境恶化趋势的决心在加大、力度在加大,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更加迫切。
这也显示出我国水环境管理正在发生变化,今后必须把水环境管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
这是一种趋势。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年上任伊始就表示,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必须下大气力,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每年都抓出一批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能受益的治理成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可以变好、污染可以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
以改善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效果为核心的环保时代已经到来。
篇二:
《水十条》
水十条
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
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什么是水十}.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
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篇三:
《水十条全文》
国务院正式发布“水十条”(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2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
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