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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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应用

员工劳动考勤情况主要用于:

一、计算员工当月薪金的依据;

二、考核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内容;

三、员工试用期满转正的依据;

四、员工晋升、加薪的参考依据;

五、执行劳动纪律、实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部分:

考勤管理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正常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二、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

00-12:

00;

下午13:

00-17:

30

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以公司具体通知为准。

注:

1、每年考勤周期按自然年计算,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2、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3、迟到、早退以“次”为计算单位;

4、其余缺勤及休假均以“天”为计算单位,最小单位为0.5天。

4小时至8小时(含)记为“1天”,4小时(含)以内记为“0.5天”。

第七条:

考勤打卡

一、员工上下班均需脸部识别打卡,工作日内每天需要打卡两次,即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

第八条:

迟到、早退

一、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视为迟到、早退;

二、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内,扣除当日工资50元;

迟到或早退30分钟-60分钟按照半天事假处理;

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2个小时按照1天事假处理;

三、员工忘记打卡可填写《考勤补卡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归档,审批未通过或未提交《考勤补卡申请单》按缺勤处理;

四、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属实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不按照迟到处理。

第九条:

旷工

一、凡属于以下情况,均属于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出勤上班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沟通仍不到岗者;

4、被公安部门拘留、判刑者;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休息者;

6、各种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者;

二、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旷工一律按照旷工时间工资的3倍扣除工资。

三、月内累计旷工2天、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

四、连续旷工5天的,视为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自动离职人员暂时不结算薪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从薪资中直接扣除,薪资不够扣除的,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权力。

第十条:

因公外出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相关业务(1天以内),应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留存;

二、员工因次日直接外出办理业务(1天以内)而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外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留存。

三、如没有得到部门负责人确认私自外出的,是为旷工。

第三部分:

加班

第十一条:

加班适用范围

一、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二、按提成结算的销售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加班分类

一、计划加班:

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

二、应急加班:

正常工作日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而需要继续工作。

第十三条:

加班的认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或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需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认定为加班:

1、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或应酬的;

3、在公休日参加培训的;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并未完成工作的;

5、未按照规定报备加班审批手续的;

三、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相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加班申请

一、工作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当天下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加班;

二、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加班;

三、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加班;

四、紧急加班: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手续,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加以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加班。

五、加班打卡:

所有加班员工必须如实上、下班打卡,记录加班时间,如有缺失一项记录者,不计加班。

第十五条:

加班调休和加班工资

一、员工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和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安排的加班,原则上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二、员工法定假日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加班积累的调休天数当年有效,员工可以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具体调休时间以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审批为准。

四、调休时间计算:

1、工作日加班累计时间按1:

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双休日加班累计时间按1:

1的比例这算调休时间;

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按1:

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五、加班工资计算:

1、工作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即工作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工作日加班工时×

1.5倍;

2、双休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即双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双休日加班工时×

2倍;

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即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时×

3倍;

六、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算时间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个小时为1.5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和调休天数的依据,累计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

七、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并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超出按36小时计。

第十六条:

加班管理

一、未依据规定提前申请、审批的加班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予认定为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处理,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2倍的工资;

三、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四、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五、为获取加班补偿,采取不正当手段(如“正常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四部分:

年休假

第十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享受法定年休假15天;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定假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须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报人事行政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延迟到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休年假前需提前三天提出休假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人事行政部备案存档。

第五部分:

病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需及时提交手续申请休病假,员工请病假时,必须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及相关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批准病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天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可参见下表:

第二十五条:

病假期间(含非因工负伤),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个月以内的,按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7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90%计发;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100%计发;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停工治疗超过6个月的: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5%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70%计发。

四、病假时间按本年内累计计算,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跨年度的,应与第二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五、如在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

六、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六部分:

事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事假可用员工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

第二十七条:

请事假手续

一、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离开,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由本人先通过电话及短信等方式请假,并于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可申请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三、公司特别给予员工如下一项带薪事假:

参加未成年子女家长会,员工每年可享受两次半天假

四、

第二十八条:

事假工资

一、事假扣除日工资的100%,事假扣除额为:

(员工基本工资÷

21.75天)×

请假天数;

二、事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三、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个(含)工作日。

第七部分:

婚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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