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材料检验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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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泥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1.2普通混凝土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98)、GB13013-9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1.4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
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材料抽样复验。
3.监理方依据本细则行使监理权力,并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标准在施工中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对本细则全部内容承担义务。
但并不由此免除合同中规定的该由施工方承担的质量、工期等方面内容的责任和义务。
4.本细则取样方法,侧重于对产品性能的复验。
生产厂家在进行出厂检验或形式检验时,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取样。
5.本细则未包含的材料检验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二章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水泥、骨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2.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2.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2.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2.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委托单,见证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2.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第三章水泥的质量检验
1.硅酸盐水泥系列概述
1.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1)硅酸盐水泥分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标号,代号P.Ⅰ或P.Ⅱ。
(2)普通硅酸盐水泥分32.5、32.5R、42.5、42.5R、52.5、52.5R六
个标号,代号P.O。
1.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矿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分为32.5、325R、42.5、42.5R
52.5、52.5R、六个标号,代号分别为P.S、P.P、P.F。
2.水泥进场报验
水泥进场前必须向监理提交《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并附材料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经监理批准方可进场并按《施工组织设计》指定部位整齐堆放.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
3.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
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
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6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的生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标号、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先在使用前作复验(快硬水泥不超
过一个月)。
(6)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7)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3.结果判定
4.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1)不溶物:
Ⅰ型不得大于0.75%;
Ⅱ型不得大于1.50%。
(2)氧化镁:
含量不得大于5.0%,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允许放
宽到6.0%。
(3)三氧化硫:
含量不得大于3.5%。
(4)烧失量:
Ⅰ型不得大于3.0%,Ⅱ型不得大于3.5%,P.O不得大于
5.0%。
(5)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P.O80pm方孔筛筛余
不大于10.0%。
(6)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硅酸盐水泥终凝不得迟于
390min,P.O终凝不得迟于10h。
(7)安定性:
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8)强度:
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中的数值。
品种
标号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8.0
62.5R
5.5
普通水泥
32.5
12.0
2.5
32.5R
16.0
21.0
26.0
(9)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0+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
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不得大于0.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4.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
(1)氧化镁:
不得大于5.0%,若经压蒸定安性试验合格,允许放宽到
6.0%。
(2)三氧化硫:
P.S不得超过4.0%;
P.P、P.F不得超过3.5%。
(3)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4)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5)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强度:
标号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7d
10.0
-
15.0
425
15.5
425R
19.0
525
525R
4.5
(7)碱:
水泥中碱含按量按Na20+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
性骨料需限制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四章骨料的质量检查
1取样方法
1.1砂、石的验收(GB/T14685--93、GB/T14684--93)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加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石,每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较稳定,进料量较大量,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1.2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铲
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
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
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
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中规定的最少
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试验。
每一试验基础上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含水率
含泥量
泥块含量
有机质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坚固性
4400
2600
4000
5000
1000
10000
2000
600
3200
分成5.00~2.50;
2.50~1.25;
1.25~0.630;
0.630~0.315四个粒级,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氯离子含量
碱活性
50
7500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针、片状含量
8
2
1.2
15
4
24
30
12
3
60
120
6
32
硫化物、硫酸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