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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原记载人可更改其他记载事项,需要在更改处盖章

8.天蝎票据的要求: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9.填写日期:

必须用中文大写,1和2月份前面加零;

日1到9和10、20、30前面加零;

日10至19前面加壹。

10.填写金额:

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同时填列,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1.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2.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或已撤销时经上级批准,它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否则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3.需要人民银行核准才能开户的有: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

其他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5.正式开立之日: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民行当地支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6.更改:

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

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交回许可证,民行分支换发新的

17.撤销:

注销、破产关闭等——5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申请;

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10日内申请重开基本存款账户。

18.基本存款账户:

用途——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

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属于纳税人的还有税务登记证

使用注意—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

19.一般存款账户:

用途——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需要

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

使用注意——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20.专用存款账户:

用途——对特殊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例如——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金等

使用注意——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和专用账户划缴款项以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2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使用注意——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2.临时存款账户:

特点——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时间里使用。

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注意事项——有效期不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实名制,变更时可由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办理。

24.银行卡分类:

按是否可透支分——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分——信用卡分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要交备用金)

借记卡分——转账卡、专用卡、储蓄卡

联名卡——发卡银行给予优惠,持卡人表示对其的支持

25.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6.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7.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8.销户: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银行卡账户应转回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9.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a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结算,但不能支取现金。

b借记卡在ATM集上每日每卡提款不超过2万

c贷记卡取现需要授权,每日最多2000

d储值卡卡内不能超过1000

e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60天

f贷记卡首月最低还款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0.计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息

31.贷记卡优惠条件:

A免息还款待遇——在银行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B最低还款待遇——还款困难的

注意——持卡人已选择最低还款方式或超过批准的行用卡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32.计息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33.收费——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额使用时,按未交或超额部分交纳5%的迟纳金和超限费。

34.预付卡:

A分类——按是否记载持卡人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B限额——记名的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的不得超过1000.

C期限与挂失——记名的卡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期限;

不记名的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低于3年。

可经过激活延期等继续使用

D购买规定:

购买不记名卡——个人或单位购买一次在一万以上,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购买5000以上,单位一次5万以上时,不得使用现金购买,用转账等。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E预付卡的充值:

不得使用行用卡为其充值

一次充值在5000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200以下可用自助终端充值

F预付卡的使用: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的预付卡

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G赎回——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如果是单位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去赎回,如果是个人预付卡,可由他人代理赎回。

H发卡机构——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35.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36.汇兑

A根据给予汇款凭证的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

B汇款回单和收款通知——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款通知是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C支取现金的——电汇信汇的凭证上注明“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注明的需要按现金管理审查支付。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由本人交验身份证件办理支付。

D撤销与退汇——尚未汇出的款项可办理撤销。

收款人拒收办理退汇。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37.托收承付

特点——要根据购销合同(必须是商品交易或与他有关的),收款方发货后,向异地的收款人收款,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

结算起点——一般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1000.

收款人3次向同一个人收不回款的,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3次无理拒付的,开户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承付期——验单收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法定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10天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期满次日划款。

38.委托收款

适用于单位与个人凭已承付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个人与单位,同城与异地皆可使用。

很多关于此种方式的付款通知时间都是3日内

39.国内信用证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此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开证——开证行要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但也可提供抵押质押等。

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0.票据

A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B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C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D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

E票据的取得需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是因为有些特殊情况无偿取得的,所享受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F票据权力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G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公告时间为发布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

普通诉讼

H票据的权力实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接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持票人因超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1.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42.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权利,记载时产生效力。

“其中不得转让”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3.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44.不得进行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45.保证——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担保人的票据无效。

经过批准和授权的除外。

46.未记载被保证人且已承兑的票据,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47.保证人在票据上为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

48.保证未在票据或粘单上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9.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50.汇票——银行汇票

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后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票据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超过的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期限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超过期限须向票据银行作出说明。

5持票人提示付款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申请人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银行。

7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52.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2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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