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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明确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调度室是各单位运输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辅助运输设备的设计审核、综合调配、安装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并负业务指导责任。

矿安监部门对全矿辅助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安全责任”的原则。

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具体制定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每周审阅所辖范围《辅助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辅助运输安全检查。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辅助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钩标准。

四、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无极绳绞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五、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无极绳绞车司机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六、负责对全矿辅助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对全矿运输巷设施及运输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

八、负责运输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

9、负责矿辅助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10、凡申请使用调度和回柱绞车的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进行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器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填写以下记录:

1.检查、检修、保养记录。

2.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

3.电器、机械故障记录。

第十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制定下列制度:

1.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2.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3.司机、把钩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

4.巡回检查、维护、维修制度。

第十一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和“三固定、四保险”。

三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三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

三固定:

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

保险闸、保险绳、保险销、保险硐。

第十二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运输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钩头、插销、三环链、钢丝绳、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四条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

绞车道有行人不发;

超挂车不发;

不经把钩工同意不发;

装车不符合规定不发;

不挂保险绳不发。

第十五条绞车运行时,运输巷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运输巷运输严禁蹬钩,违者给予罚款直至除名处分。

人员需由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由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通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

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员。

第十六条辅助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

运输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运输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运输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大型材料下放必须制定专项捆绑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下放一吨及以上的材料或设备时,必须用导链紧固,用直径不小于4分的钢丝绳捆绑并用4道绳卡卡死;

下放一吨以下的材料时必须用8#的铁丝或钢丝绳捆绑牢固。

第二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巷管理台帐,登记该运输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

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

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运输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二十一条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

运输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二十二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运输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运输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5、车场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6、斜巷运输的上下车场长度不得小于提升车数的三倍。

上车场的轨道向斜巷方向应有千分之三坡度的上坡,上变坡点应设有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地辊,宽度200mm,轴径不得小于40mm。

倾角大于20度时,人行道侧应装设梯子或扶手。

第二十三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

2.对拉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

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二十四条运输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1、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

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米。

2、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五条运输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米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米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拓宽巷道)。

第二十六条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必须支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七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八条主要运输巷必须设计施工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硐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米,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毫米。

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

第5章绞车

第三十条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在近水平机巷、风巷中可采用侧向布置,其绞车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的夹角要合适,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不出现咬绳、爬绳、跳绳现象、排列整齐。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7圈摩擦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

钢丝绳尾部绳头必须压在绞车滚筒上,压绳板不少于两付,绳头不得磨绞车电机端盖螺丝。

第三十一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倒拉绞车导向轮的固定必须有设计,固定或支护强度必须有设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JD-25及以上小绞车,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其基础尺寸及地脚螺丝按说明书要求施工。

2.JD-11.4小绞车的安装,应根据巷道地板的岩性而定:

(1)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

锚杆长度不少于1.5m,直径为20mm,地锚数量不少于4根。

(2)对于底板为中硬砂质页岩的巷道也可采用打锚杆的方法固定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锚固力试验,每根地锚的锚固力应到达2.5吨以上方可使用;

(3)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地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的方法固定绞车。

其地脚螺栓长度为0.8m,直径为18-20的圆钢,基础尺寸为1.2m*1.2m*1m(长*宽*高);

(4)回柱绞车只有随采面推进而移动的才能使用压柱,其数量要符合“四压两戗”的要求。

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

~75°

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

200×

150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除此之外都必须打基础固定绞车。

3.小绞车操作按钮接线正确,正车、反车、停车与绞车动作一致,绞车出绳均为下出绳。

4.对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绞车位置的支护应符合支护标准,其高度不得小于1.8m。

(2)绞车最突出的部位距矿车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400mm。

(3)绞车最突出的部位与巷帮的间距不得小于400mm(其高度不小于1m)。

(4)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2m的活动面积。

(5)上不得有淋水、下无积水、保持卫生清洁。

第三十三条凡安装后的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必须由相关部室及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绞车安装符合要求,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单位方可接收,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三十四条信号要声光兼备,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第三十五条运输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

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超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三十六条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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