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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它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篇二:

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基层部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制度

一、饭前、便后洗手。

二、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

三、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废物。

四、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经常晒被褥。

五、按规定打预防针、服预防药,有病早报告。

(二)饮食卫生制度

一、每季度要对饮食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发现患肠道传染病、肺结核和化脓性疾病的人,要暂时调离,痊愈后须经卫生部门复查同意,方可恢复做饮食工作。

二、厨房、食堂要有防蝇和洗手设备。

三、实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

食具每餐消毒,或用流水冲洗,自用、自保管。

四、炊事人员工作前要洗手,工作时要穿工作服,配餐时要戴口罩。

五、不买、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剩饭剩菜要妥善保管,吃前要充分加热。

六、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

(三)饮水卫生制度

一、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洁治、消毒。

二、水井应设井台、井栏、井裙、井盖和公用水桶,井周围挖排水沟。

三、饮用江、河、湖、塘水时,要挖渗水井,或定时、分段、分塘取水。

四、水源周围30--50米内不准设厕所、畜圈、粪坑、污水沟和堆积垃圾。

五、禁止在饮水用水源附近洗衣、洗澡和刷和刷洗物品。

(四)室内外卫生制度

一、实行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大扫除。

二、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四害”,无痰迹。

三、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防止蚊蝇孳生。

四、改革炉灶,消烟除尘,绿化营区,防止环境污染。

(五)厕所、畜圈卫生制度

一、厕所、畜圈要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

二、厕所要有防蝇设备,贮粪池要密封,人畜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沼气池或三格化粪池。

三、野营进要挖深坑小口厕所,用后掩埋。

(六)卫生教育、检查评比制度

一、普及卫生知识,连队每月上卫生课1--2次(2--4小时)

二、连每周、营每月、团以上单位根据民政部组织卫生检查评比。

三、表扬先进单位,帮助落后单位。

支队卫生队卫生工作标准

支队卫生队以搞好部队预防保健为主,并具备完成本级医疗任务的能力,努力提高防治水平,确保部队指战员身体健康,提高部队战斗力。

具体卫生工作标准如下:

(一)疾病控制。

昼夜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一点五以下;

传染病年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下以下,其中病毒性肝炎千分一点五以下,急性菌痢、感染性腹泻各千分之十以下;

控制危害部队健康的多发病,无甲类传染病、艾滋病和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无其它传染病流行。

(二)组织计划。

有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总结;

定期组织卫生人员深入连队进行巡回医疗和指导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三)卫生监督检验。

指导监督部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颁发的各项卫生防疫法规、工作制度;

对部队营区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使用实施技术指导;

对部队食堂和饮食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监测,食品卫生学体验每年不少于4次,自备水源水质卫生学体验每年不少于2次,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并指导洁治消毒。

(四)疫情监测与处理。

掌握部队驻地疫情,对部队执行任务地域实施卫生流行病学侦察,并及时提出防疫措施;

部队内发生疫情时,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军队有关规定迅速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预防接种与新兵卫生检疫。

按规定组织预防接种,除禁忌证外,新兵接种率达百分百之百,干部、老兵接种率达百分九十以上;

新兵卫生何检疫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军事劳动卫生。

根据部队作战、训练、执勤及生产施工任务特点,制定有卫生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卫生人员深入现场,指导部队进行科学、安全的军事训练、生产施工和体育锻练,积极开展训练伤防治。

(七)营区卫生。

营区无蚊蝇孳生场所,室内基本无“四害”,鼠密度控制在3%以内。

(八)健康体检。

定期组织对连以下干部、战士健康检查。

对在体检中发现的疾病,要制订措施,积极进行矫

【篇三:

依照条令条例严格部队管理(第一稿)】

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条令条例的地位及作用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

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

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

第一类共同条令:

代表的是就是三大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例条令),用简明条文规定经过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军队战斗、训练和日常生活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我们部队的基本秩序以命令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明确,内务条令是为了使每名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的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能圆满的完成任务。

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纪律实施奖惩。

队伍条令是为了规范军队的队例动作、队形和指挥。

第二类专项条例:

司令部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工作条例、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基层建设纲要。

作战条例、战备工作条例、安全条例、保密条例、军事训练条例、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军衔条例、审计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绿化条例。

专项条例是对部队任务、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工作内容、程序、标准、职责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有效完成。

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

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

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

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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