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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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7.《“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

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1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

1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1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

14.《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

15.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6.DB37/T–(代替DB37/T1931-2011)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三、实施范围及试点工作周期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周期为1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依法加强山东省境内废铅酸蓄电池的环境监管,探索我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新模式。

(二)组织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探索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

包括企业备案登记、开设收贮点、建设贮存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发放许可证或规范性文件,规范促进全省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试点单位包括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指定(或授权)的铅酸蓄电池批发商、销售网点或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企业。

(三)建立收贮点。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分为暂时存放和长期贮存两种方式,暂时存放场所称为“暂存点”,长期贮存场所称为“收集站”。

“暂存点”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

“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辖区内“暂存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及单位集中产生或招投标中标的废铅酸蓄电池。

“暂存点”和“收集站”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GB-18597标准和《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具备独立的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配备废气排气、液体导流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

铅酸蓄电池销售单位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

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

“暂存点”占地面积:

城市中心城区不小于30m2、郊区不小于100m2,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

“收集站”占地面积应在500m2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备条件。

试点单位应具备独立的规范标准的贮存场地及设施、收集包装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称重器具等。

对于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试点单位,省环保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其发放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等相应的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于未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由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信息进行备案,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其相关信息,确认收集资格。

2.环境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3.其他要求。

试点单位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不应有品牌、种类、规格、型号等限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酸蓄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准确追踪。

(二)试点管理制度

1.收集备案制度。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对其所属收集网点统一由品牌企业到省环保厅进行信息备案,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确认收集资格,规范收集程序和收集行为。

2.转移备案制度。

试点单位转移备案后,在试点地区将零星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的过程,可以不使用专用运输车辆。

但集中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或招投标中标单位的废铅酸蓄电池集中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的过程以及省内各“收集站”之间相互转移的,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上述情况均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但要确保运输和环境安全,并填写完整的转移台账记录(见附件4),每月向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报送废铅酸蓄电池来源、数量及利用处置去向等情况。

废铅酸蓄电池由“收集站”,或集中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及招投标中标单位的废铅酸蓄电池,跨省转移至具有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的过程,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并悬挂相应标志、按规定路线运输。

试点单位范围内转移的,可执行相应豁免条款或备案约定。

六、工作程序

(一)确定试点单位

对省外单位的管理,仅限于山东省境内的“活动”。

1.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

根据山东市场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拟确定下列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为山东省收贮和转移试点单位: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淄博齐源蓄电池有限公司

2.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单位

根据山东市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情况,拟确定下列收集贮存处置企业为山东省收贮和转移试点单位:

山东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成武博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南骆驼蓄电池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顺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春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

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城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郎牌蓄电池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中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捷盈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春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汇鑫(三友)金属有限公司

(二)确定收集贮存场所

1.确定收集站

试点期间,为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原则上在山东17个设区城市,每市新建一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站,即“收集站”,作为周边区域的共同贮存场所。

收集站,统一由参加试点的品牌企业到省环保厅备案确定,统一编号,统一由各品牌企业管理。

2.确定暂存点

根据试点单位现有收集网点确定,统一由参加试点的品牌企业到省环保厅备案,统一编号,统一由各品牌企业管理。

收集站、暂存点编码规则及统计表,详见附件2及附件5。

收集站、暂存点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开展试点备案核查

1.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和实施方案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结合山东实际,拟确定的上述试点单位,须在2017年2月20日前到省环保厅备案,并提交《山东省试点单位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备案信息》(可网上提报)。

《山东省试点单位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备案信息》编制大纲见附件1。

2.开展现场核查,确定试点单位

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备案信息进行专家论证,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

对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报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对没有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其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省环保厅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备案文件等,规范开展试点工作。

(四)拓展试点模式

1.促进试点成效

为提高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成效,增强相关企业及群众的参与程度,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将废铅酸蓄电池交售给有回收资质的企业收贮,通过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把生产者责任延伸落到实处,向非工业电池“销一收一”的理想态势努力,将目前市场无序的收集方式逐步转化为有序的收集方式,规范废铅酸蓄电池流向,防止“倒酸”污染行为,最终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

2.推进互联网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

省环保厅将充分依托现有较成熟的信息化网络优势,有效整合山东市场各试点单位的网络信息,形成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信息化平台,供试点单位使用。

为建立全国性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信息统计系统,便于各省、市及品牌企业,统计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数量,各试点单位应对其所属的收集站、暂存点,确定注册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2)。

为建立铅酸蓄电池产品身份的统一信息标识规则,加快建立行业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产品的生产、流通和回收体系建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各生产厂家应对其铅酸蓄电池产品统一编码(其编码规则详见附件3)。

通过试点运行、规范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山东回收体系建设,努力打造集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置为一体的全过程、可追溯的管控平台,实现山东省境内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提高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控水平,

3.加强沟通与协调

通过文件会签、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加强与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山东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提高试点工作成效。

(三)其他要求

1.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试点单位应及时向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2.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报送上月铅酸蓄电池销售量、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

报送格式见附件4。

3.各试点单位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实施试点备案

加强废铅酸蓄电池源头管理,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试点单位备案公告制度,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收集,禁止“倒酸”行为,减少或杜绝非法收集。

实现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再生处理等产业链闭环可追溯管理。

(二)组织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和环保意识。

试点单位应在其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海报宣传试点活动。

2.各试点单位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现场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一旦发现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山东省试点单位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备案信息》编制大纲;

2.山东省试点单位注册及贮存场所编码规则;

3.铅酸蓄电池编码规则。

4.山东省铅酸蓄电池销售记录表/月报表、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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