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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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范围

预期目标

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和E-mail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2.项目名称的格式:

2022年+申报单位全称+项目种类和内容+项目。

3.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2: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一、项目名称和内容

项目名称是********。

项目内容是********。

二、拟开展项目的背景或依据

项目开展对预防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意义和作用,即实施工伤预防项目要达到的目标,对社会、企业和职工的影响。

三、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

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进监督以及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及人数、实施周期、费用预算等。

四、时间进度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

五、绩效目标

工伤预防项目的预期效果等。

六、评估验收

项目评估验收的时间、方式等。

附件3:

关于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测算的说明

********项目费用为万元,其中包含了:

********费用、********费用、********费用、********费用等,具体依据和说明如下: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注:

1、项目费用测算说明格式由申报人自拟;

2、该表中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各项费用须列出明细清单,备注中可以填写标准的依据;

3、以上报价包含本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报价精确到整数。

4、合计总价应与各项分类的总和相等。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资格声明承诺材料

一、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资格声明需提交的预审文件和说明:

1.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加盖公章);

2.《行业协会声明承诺函》或《大中型企业声明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免于提交的材料:

5.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

6.“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记录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本签字人确认提供文件中关于资格的一切说明都是真实的、准确的。

同时承诺,对于免于提交的材料,若相关部门无法查询取得的,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提交。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本资格声明函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行业协会声明承诺函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的通知》(沪民规[2019]6号)规定,本单位为行业协会。

本单位承诺:

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大中型企业声明承诺函

企业名称: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请在相应的类型前打“√”)

本企业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附: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单位注册号码:

单位类型:

经营范围:

粘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现委派__________作为组织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负责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项目的有关事宜。

附授权代表情况:

姓名:

___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性别:

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

本授权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粘贴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相关文件摘要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需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纳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

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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