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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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是纪律处分,对每个学生(本科生阶段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使用1次;
超过1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
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逾期不办,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相关院系组成的学校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九条
进行实事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需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学生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学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调查学生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学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由学校保留调查笔录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由学校保留。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原始记录和违纪行为的定性说明。
第十三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保卫处负责调查。
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进行处分,应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由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及个人检查、学院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研究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拟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院系、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二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或班级,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依法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以学校的书面通知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和听证工作,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分
第二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组织敌对的政党或小团体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释放者(经审查无责任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单独罚款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违纪,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造成不良后果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走私、贩私者,视走私、贩私情节及物品的价值,参照第三十四条第
(一)至(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个人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经商、非法倒卖(经工商管理部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非法保存、买卖和使用枪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物品外,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买卖管制刀具或违法保存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使用管制刀具或违法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私自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转借证件、冒充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2000元以内(含累计)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情节轻重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含学校图书馆图书),视情节轻重和盗窃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重复作案者,在原有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者、作伪证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超过2000元以上(含累计)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收缴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地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因打架累计受到3次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策划、怂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公共设施者,参照本条
(一)至(四)款的数额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根据赃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