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洋房销售合同样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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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尖山村编号为长国用

(20XX)第012378号、长国用(20XX)第012379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面积为32919.28平方米、20XX0.90平方米。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XX

年11月2日,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76年11月2日商业用地终

1

止日期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盛世东方大院。

该项目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出[20XX]011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为长先导建1[20XX]0002号、长先导建1[20XX]0003号,规划用途为住

宅,施工许可证号为43011220XX03180201。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

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长先导房售许字(Xd10)第号。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盛世东方大院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属剪力墙/框架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_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元整)大写:

人民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

2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

行,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901006819100000184。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

管账户内。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小写:

¥/元整;

大写:

人民币/元整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小写:

人民币/元整于/

年/月/日前支付。

剩余房款;

小写:

人民币/元整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

议。

3、分期付款

人民币/元整于本合

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付款方式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3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该

比率不大于第十一条1款

(1)项中的比率)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

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

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

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

差额确定。

2.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建

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

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

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支付;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ⅹ。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00米(最终以主管行政部门测绘确认的层高为准),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在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双方按照实际层高交付;

如实际层高不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双方仍按实际层高进行交付,但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3%计算一次性补偿买受人。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_1_(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5

下页金科洋房销售合同样本

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9月19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其他约定见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6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2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自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预售合同规定的该商品房,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自该商品房被交付或视为被交付之日起,该房屋所产生的责任、义务、财产风险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等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由买受人承担,且该房屋的保修期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60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50元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7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ⅹ。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接房时水、电、气(如有)达到使用条件,但水、电、气(如有)开通须在买受人入住后向物业服务企业及水、电、气经营单位申请开通。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由出卖人在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超过60日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8

付房款的0.5%一次性赔偿买受人;

但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不可抗力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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