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药O2O行业分析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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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药O2O行业分析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具备完整药品产业链的生产型企业自建O2O4

3、具备特殊药品、特许经营的企业有望通过触网做大5

二、互联网公司难以获得“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资质”7

三、“医药”+“互联网”,二者结合是互联网医药最佳模式8

四、风险因素9

五、投资策略和重点公司简况9

1、投资策略9

2、重点公司:

康美药业——打通全产业链,自建O2O10

我国药品交易严格受到政策管制,至今获得“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资质”的企业只有10家。

“拥有巨大流量的互联网巨头”由于没有完整的药品采购配送流通链而难以获得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资质,而已获证的的第三方医药电商其流量不高,对吸引上游厂商的入驻缺乏吸引力。

因此,“互联网”+“医药”二者结合成为必然。

一、三类公司目前是O2O领先者

我们分析:

3类公司目前是我国O2O领先者:

1.具备完整药品供应链的流通龙头(如九州通)可望与互联网巨头合作O2O;

2.具备完整药品产业链的药企(如康美药业)自建O2O;

3.具备特殊药品、特殊业务特许经营资质的公司有望与互联网巨头合作O2O触网做大做强,药品电子监管符合国际趋势,也是互联网医药的一种表现形式。

1、具备完整药品供应链的流通型企业,可望与互联网巨头合作

以九州通为例,公司2012年报显示:

公司经营品种达1.4万多种、经营品规达16万多个,上游供货商近5600家,下游客户超过70000多家,默沙东、阿斯利康、辉瑞3家外资是其前3名药品供应商,公司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区域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除西北和西南部分省会城市外)建设有22个省级大型医药物流仓储与配送中心、29个地市级中小型医药仓储与配送中心和近400个终端配送点,二级及以上医院客户数达2205家,公司零售连锁药店共875家(其中自营店达262家,其余为加盟店)、好药师电商平台(已与京东解除合作,变为全资子公司,好药师网上药店“B2C”线上业务全年实现销售收入7638万元,月均销售增长约20%。

公司目前已建立了北京、成都、上海、广东、武汉等5个区域的“B2C”仓储分拣基地)。

2、具备完整药品产业链的生产型企业自建O2O

以康美药业为例,线下业务(offline)方面,公司从中药材产地收集采购(上游拥有5大中药材种植基地)、中药饮片生产(中游,5个生产地)、流通贸易(中游,有物流港和中药材交易市场)到下游销售(医院终端、零售药店、商超便利店、人保直销)进行了全产业链覆盖;

线上业务(online)方面,公司构建中药材大宗交易、健康管理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三大平台,真正实现了中药大数据的融合和应用,为公司的决策和模式选择、成本、利润、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3、具备特殊药品、特许经营的企业有望通过触网做大

药品电子监管符合国际趋势,也是互联网医药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国际来看,美国从2003年开始实行药品电子监管制度,2010年1月已经在全国实现了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电子监管。

欧盟也已经实施基于二维码的药品电子监管。

药品电子监管码有利于维护患者和药品生产商的权益,能有效抵制假冒伪劣药品。

药品电子监管的监控流程为,每一盒药品都会设一个码,从生产线打码、复码,到第一批出库进入大经销商库房时,都要打码再入库,到二级经销商时再打码入库(证明这盒药品到我家了),直到零售商、药店、医院环节,仍需要打码,显示药品的流通信息。

拥有药品电子监管码资质的企业,其获取利润的方式,就是在企业上报的数据证书里收费,企业、各流通环节需要不断地上报数据。

我国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试点的规定和进展

2006年,国家药监局就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电子监管。

2008年,药品电子监管再一次扩大范围。

《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电子监管。

从2009年起,逐步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纳入电子监管。

从2008年11月1日起,我国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和二类精神药品(统称“四大类”)实施电子监管。

“四大类”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2010年5月,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通过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凡经营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

二、互联网公司难以获得“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资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该证书分为A、B、C三类。

之前,仅有C类证书可以向个人消费者直接销售药品。

CFDA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因此像天猫、京东、一号店等互联网企业,尽管拥有巨大的流量,但是无法获得B2C的药品在线交易资格。

例如天猫医药馆,目前仅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仅能提供药品信息和展示,不能直接对消费者售药。

三、“医药”+“互联网”,二者结合是互联网医药最佳模式

互联网医药的实现前提是以全供应链整合为核心,覆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销售各环节,以移动终端(智能手机等)为入口,以大流量的互联网为平台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网上药品和保健消费品交易。

“拥有巨大流量的互联网巨头”由于没有完整的药品采购配送流通链而难以获得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资质,而已获证的第三方医药电商所搭建的平台都不是中国流量很高的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对吸引上游厂商的入驻缺乏吸引力。

因此,二者结合成为必然。

2014年1月23日,阿里巴巴层宣布联手云锋基金,对中信集团旗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进行总额1.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37亿人民币)的战略投资,收购后者54.3%的股份。

互联网医药的终极目标是打造从B2C到O2O再到C2B的闭环竞争力药品产业链长、研发周期长,传统医药产业不仅流通环节过多导致流通层层加价,而且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在满足单个的个人药品消费者需求上尚效率低下,更谈不上采集消费者潜在需求来指导研发方向了。

因此,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借助互联网巨头的巨大流量、最大范围的采集消费者的个性化用药需求和保健消费品需求,经过大数据分析,再传递给药品上游研发和生产,最终实现C2B。

四、风险因素

互联网医药作为新合作模式,市场导入期、合作双方的磨合存在不确定性。

五、投资策略和重点公司简况

1、投资策略

互联网医药以供应链整合为核心,覆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销售各环节,以移动终端为入口,以大流量的互联网为平台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网上药品和保健消费品交易,我们看好传统医药流通企业与互联网巨头结合之后、打造从O2O到C2B的闭环竞争力。

建议积极关注九州通、康美药业等。

我们建议在九州通股价调整之后积极配置。

康美药业当前估值低,2014年动态PE17倍。

康美药业——打通全产业链,自建O2O

如前文所述,康美药业已经打通中药材全产业链:

线下业务(offline)方面,公司从中药材产地收集采购(上游垄断5大中药材种植基地)、中药饮片生产(中游,5个中心生产地)、流通贸易(中游,物流港、中药材交易市场)到下游销售(医院终端、零售药店、商超便利店、人保直销)进行了全产业链覆盖;

线上业务(online)方面,公司构建中药材大宗交易、健康管理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三大平台,真正实现了中药大数据的融合和应用,为公司的决策和模式、成本、利润、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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