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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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

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

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

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

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

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

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

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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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

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

务原则。

  第六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

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

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七 条  建 立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

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

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

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

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

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

子)、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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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贯 彻 实 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

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内的交易工作。

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

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 四 ) 承 担 省 级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的 运 行 和 维 护 工

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

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设区市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

调;

  

(二)制定并实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

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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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四)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

易事项监管等。

  整 合 市 级 分 散 设 置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运 行 服 务 机

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为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统一

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市政务服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

监督,研究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重要事项。

已经

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整合到位的,暂维持

现行管理体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

案;

  (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

交易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

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

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

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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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统一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级平台进

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列入《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

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

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

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

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

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

权出让转让;

  ( 四 ) 国 有 ( 集 体 ) 产 权 、 股 权 、 经 营 权 、 文 化 产

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

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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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

的项目;

  (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

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第十二条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鲁投资项目和未列

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

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

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

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

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

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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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合

法合规性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

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

目相关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

目,应当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

度;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

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

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

标通知书;

  (六)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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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

  (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并提供查询服务;

  (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药品及医

用耗材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

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

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

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投诉、申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

务系统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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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

专家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

取室,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

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

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物理隔离、

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音视频监控、电子评

标、远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隔夜评标、电子门

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

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

第五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互相协同、

互相监督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实现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电子化。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

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点,科学制订交易工作流

程,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应 当 提 供 场 所 、 信

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档案查询,以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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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集中结算、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

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

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

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

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

轻交易主体负担。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

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

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上

一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报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并

抄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

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所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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