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
2、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1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六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
3、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
4、省级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设区市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
5、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二)制定并实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三)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3运行;(四)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整合市级分散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研究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重要事项。已经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整合到位的,暂
6、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五)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4府统一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级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
7、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8、(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5告经营权;(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十二条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鲁投资项目和未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按照公开、
9、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第十四条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6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进场交易。第十六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10、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二)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六)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7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并
11、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药品及医用耗材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八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12、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于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申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8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室,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物理隔离、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音视频监控、电子评标、远
13、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隔夜评标、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第五章交易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互相协同、互相监督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电子化。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点,科学制订交易工作流程,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档案查询,以及药品9货款集中结算、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等相关服务。第二十五条在公共资源交
14、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上一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报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所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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