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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

(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

“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答:

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

(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

  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

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

可以怎么办?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

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

  2019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乙向某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

为什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

  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篇二: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

教育网整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2019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条规定:

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条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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