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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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

×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

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

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

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三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

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

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

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十六条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

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九条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

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

×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4.×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填表日期:

注师编号

姓名

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注册时间

批准文号

是否缴纳会费

政治面貌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担任民主党派、工商联职务

所内职务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取得国内其他资格情况

(资格名称、取得时间、证书编号、批准机关)

取得港澳台以及境外资格情况

(资格名称、取得时间、证书编号、取得地点)

奖励信息

(奖励种类、奖励时间、奖励部门、奖励原因)

社会责任

(参加的行业课题、在行业期刊发表的文章、公开出版的著作、参加的公益活动等)

上年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客户名称、报告属性、报告编号、报告日期)

上年有无受过

刑事处罚

上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行业惩戒

上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会计师签名

本人承诺:

保证以上所填列的内容真实、无遗漏。

        

签名:

      年月 日

事务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事务所盖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

备注

注:

1.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的,可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

2.“事务所审核意见栏”应说明注册会计师本人或委托人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

“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

应签署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意见;

若不符合,应注明原因。

4.“协会代管”人员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栏内填写协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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