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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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规模开发,突出重点;
综合治理,注重效益;
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
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
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利投资。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
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
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
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
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
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
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
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
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
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
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
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
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和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工程监理费不超过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合计数额的2%;
勘察设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2%。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费:
由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四章立项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尤其要规避国家征用的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等重点工程占地。
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第十七条当地党委、政府有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要求,且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有保障;
县农发机构健全,有承担项目建设工作能力;
农民自愿开发,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愿落实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低于1万亩。
第二十条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天然草场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起点,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第五章制定规划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农发办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一般为五年),确立主导产业、开发目标、区域布局、建设重点,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划应在对本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总体目标,贯彻两个聚焦,着力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制定规划应突出重点,优先规划那些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充分体现新老项目区对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二十六条市级制定规划应做好项目在各县之间的衔接,打破县与县之间的行政界限,甚至市级行政界限,做到同一流域、同一灌区、同一类型区统筹规划,实现区域规模连片开发。
第二十七条县级规划要经当地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规划。
在规划期内,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外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县级规划由所在设区市负责组织评估论证,连同市级规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审核市、县规划,并负责组织对设区市的规划进行评估论证。
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背景、概况、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
具体要求见《规划编制提纲》。
第六章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库分为县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按照县一设区市一省“自下而上”的顺序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拟立项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均应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列入项目库。
未进入省级项目库的土地治理项目一般不得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发治理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第三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流程为:
项目准备、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筛选、项目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评审、项目出库。
第三十四条项目准备:
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初选项目区;
对项目村进行民意调查、民主表决;
对项目村实地勘察,按村确定开发治理的范围、规模、投资(分财政投资和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内容等;
对上述内容在各村公示,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入库:
县农发办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提要要求,以村或片为单元编制项目建议书,列入县级项目库;
择优选项并排序后提交市级项目库。
第三十六条项目初审:
市农发办对市级项目库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逐个项目打分排序后提交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县(市、区、场)。
第三十七条项目入库和项目初审工作要经常化,应随勘察、随编制,随入库、随初审,随打分,随提交。
提交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数量,不少于三个年度项目建设规模。
2012年度项目在2011年6月底以前,以后年度项目在上一年的1月底以前。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核:
省农发办土地治理项目处(以下简称“土地处”)对市级提交项目进行审核,抽取部分项目实地考察以验证市考察结果。
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逐个项目打分,按省级70%、市级30%的权重计算最后得分,以市为单位排序后列入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筛选:
土地处从年初开始,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省农发办工作重点和对各市、县奖惩情况,按照省级项目库项目排序,参照本年度投资规模,分批次筛选下一年度项目。
成熟一批、筛选一批、下达一批,正式通知市县编报项目可研。
全省留10%的县作为备选县,待国家正式下达投资指标后再筛选上报项目。
国家年度投资指标数超出预计数部分,从项目库剩余项目中按排序优选。
第四十条项目下达:
每批筛选项目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及时下达到市。
市农发办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土地处,无异议项目(指该县无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
第四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
县农发办根据下达的项目组合成1—2个项目,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要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聘请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以上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发办,市农发办审核后报土地处。
上报省办时间从省办下达项目之日计算,一般不超过60天。
第四十二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