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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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
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
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
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
审查人员:
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1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合理开发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传统风貌建筑,维护建筑安全,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历史风貌保存较完整,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1.0.3传统村落的修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传统村落
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2.0.2传统风貌建筑
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普登文物及历史建筑之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外观质量较好,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和院落,含传统公共建筑(公建)和传统民居两类。
公建指非居住用途的建筑,一般包括堡门及寺庙、祠堂、戏台、商铺、作坊、牌坊等;
民居指承载居住用途的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包括建筑及其附属的院落。
2.0.3其他建筑
指与村落内既有传统风貌建筑在形制、形态、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相协调,并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新建和风貌改善建筑。
2.0.4传统风貌
反映历史文化的环境形态、建筑形式、建造工艺和材料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局特征。
2.0.5修缮保护
在不破坏传统风貌的基础上,为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和有效利用而进行的维护、修理、整治等活动。
2.0.6功能提升
对传统村落的使用功能进行完善、提高,并使其居住及使用环境得到优化。
3基本规定
3.1修缮原则
传统村落及建筑的修缮在遵循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应本着“保存风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现存历史格局、文化传承、空间尺度、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运用传统建造方法和现代建造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改善现有传统村落及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实现当地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要求。
3.1.1村落修缮
传统村落修缮时,须尊重和保持乡村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维护街区传统风貌和延续传统村落原有的总体格局,鼓励改善基础设施,在保护范围内必要的新建筑如配电室、公用设施须以周边建筑外观为基调且应合理布置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同时不得影响历史风貌的展示,不得添加原历史环境没有的仿古建筑及构筑物,如在古井上加建井亭、古碑加建碑亭、路口建牌坊、院外建影壁、路边加建汉白玉石栏等,破坏了历史真实性。
传统村落整体修缮要体现绿色、环保、安全;
要与周边产业发展、社会文明、村民生活改善相结合;
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1)保护完整性和延续性
应保护村落整体空间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
应保护村落历史延续性,保护村落发展各个时期留存的印记;
应保护村落价值的完整性,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2)保护真实性
应保护传统村落存在的真实性,不应随意修建仿古建筑、仿古街区等;
应保护传统村落形态的真实性,不应没有依据地重建和仿制;
应保护传统村落内涵的真实性,不应一味商业化等现象;
应保护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不应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3)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应适应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的传承,并完善必要功能以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
应保护原有村落和建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应随意改变传统村落和建筑的原有边界以及原有的环境风貌。
(4)新老建筑相协调
新建建筑应从建筑体量、色彩、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使传统村落的价值特色得以继承和延续。
3.1.2传统风貌建筑修缮
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宜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进行,满足建筑外部和内部都具有传统结构和风貌。
可在不影响整体格局风貌的基础上适当优化,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1)地方特色保护
修缮传统风貌建筑时,应尊重当地传统风貌建筑风格,其中举架尺度、规模、面阔进深、砖瓦砌筑方法等传统工艺须按当地传统方法进行,不应将北京城内官式建筑形制、尺度和建筑造型盲目移至传统村落,造成建设性破坏。
(2)优先利用闲置建筑
有闲置传统风貌建筑可以利用时,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利用闲置传统风貌建筑,不宜新建博物馆、陈列室、超市等公共类建筑。
(3)保护真实性
须保护以院落为核心的原有传统平面格局,庭院内不得加建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须保护院落内外原有古树及花木,不得任意砍伐或摧毁;
须保护原有的外部造型与构造方式,修缮时须保持原有建筑风格;
须保护建筑原有外立面的风貌和细部装饰,对于墙面、屋顶、檐口、勒脚、门窗等不得改变形式、风格、色调;
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修缮时宜运用传统工艺、采用本土材料。
3.1.3功能提升
(1)保护优先
当管线和设施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2)坚持低碳环保
宜采用合理的保温节能措施,优先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3.2修缮等级划分
3.2.1前期调研
在修缮设计前期阶段,应组织专业人员分别进行以下方面的调查和评价,全面认知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建筑。
调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传统村落及建筑保护修缮的重要依据。
(1)遵照本传统村落经批复的规划文件,并实地调查了解传统村落的村落环境、空间格局、街巷、设施设备情况等,调查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格局形态、传统风貌、围合度、环境绿化等,基本确定村落中建筑的分布和分类。
(2)实地调查了解传统风貌建筑的建造年代、状况、高度、风貌、功能及使用情况、建筑细部等,传统村落中其他建筑的现状和状况。
(3)搜集本乡镇的近期及长期规划、本地区相关规划等,了解传统村落的产业定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3.2.2建筑评估
应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分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缮等级划分的依据,建筑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统风貌建筑宜依据历史文化价值、现状整体质量、体量尺度等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整体质量应包括院落、建筑的格局完整性和建筑单体状况。
(2)现代建筑主要依据体量尺度进深、现状质量进行建筑评估,其中现状质量应包括场地条件、危险等级、抗震性能、节能状况、设施情况等,应从修缮工程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方面综合权衡后确定修缮等级。
(3)对于传统村落中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现代建筑及构筑物,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部、刷有历史标语的围墙等,宜参照传统风貌建筑主要依据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修缮。
(4)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和现代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其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3.2.3修缮等级
应在前期调研和建筑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价值、院落格局完整程度、建筑形制及现状质量等因素,将传统村落中的建筑进行修缮等级划分,并确定其修缮要求。
详细的等级划分方法见表3-1。
表3-1修缮等级划分及修缮要求
序号
修缮
等级
划分方法
修缮要求
与《指南》对应
1
一类
具备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传统风貌建筑;
村落中有威望的名人故居;
或格局完整并且房屋保存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
应遵循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采用新材料
传统风貌建筑
2
二类
传统院落格局基本完整,建筑形制完整;
体量、尺度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但房屋破损严重
可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修缮保存原风貌,适当采用新材料
3
三类
体量、尺度、进深已无法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且房屋破损严重的传统风貌建筑;
质量较差的现代建筑
宜进行建筑更新,可按现代农村房屋要求建造,但外观须符合传统村落房屋式样
其他建筑
4
四类
质量较好的现代建筑
宜进行建筑风貌改善
注:
1.《指南》指《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设计指南》(市规划国土委发〔2016〕22号)。
2.质量较差的现代建筑是指:
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Ceu级或Deu级;
或依据《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为Beu级但修缮实施的技术经济性很差;
体量、尺度、进深无法满足现代生活基本需求的现代建筑。
3.3修缮基本程序
传统村落修缮,宜包括保护性规划与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归档五个阶段,见图3-1。
3.3.1规划与立项
保护性规划与立项阶段,传统村落的修缮规划和概算计划应得到批复,传统村落修缮开发模式应得到确认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3.3.2设计
设计阶段,宜包括前期调研、环境街巷设施设计、建筑评估和修缮等级划分、建筑的查勘鉴定、建筑修缮设计、设计方案审定工作,设计阶段应确定传统村落修缮的详细预算,传统村落的修缮设计方案宜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且宜征求村落实际居住使用者的意见,应确认设计方案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要求和村落实际情况。
(1)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查勘鉴定宜采用无损方法,避免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破坏。
(2)环境街巷设施设计准备时应对现状进行详尽的调研勘察,包括街巷环境的保存现状及形制、布局等,必要时宜绘制一些建筑或街巷空间的测绘图纸等。
3.3.3修缮施工
修缮施工前,宜先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修缮协调专项方案、安全与环保专项方案,各方案应经相关专家审定。
修缮施工应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传统村落水系、环境的永久性污染、传统风貌的永久性破坏等。
3.3.4验收
传统村落的修缮验收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传统村落村民代表等应参加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时,宜邀请设计方案审定专家、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