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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

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

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

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

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

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

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

当的教育方式?

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

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

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

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

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

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

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

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

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

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

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

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

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

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

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

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

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

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

(来自:

:

双眼失明案例)

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

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

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

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

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

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

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

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

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

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

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

案例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201X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

(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

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

告”王同学:

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

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

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

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

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

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

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

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

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

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

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

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

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

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篇二:

201X.7案例

1、北京晨报〃婴儿出生当天死亡获赔35万法院判医院监管不力

201X年,李女士在被告医院产前检查时始终正常。

201X年2月21日,她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

孕期平顺?

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女婴。

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

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死亡。

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

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女士诉称,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8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女士之女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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