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贴现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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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据票据每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
背书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
建议: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银行取得该惁后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应不予接受。
(二)对背书人记载。
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创设者,不能改变票据创设时的性质。
因此,其禁止转让的意思表示只能涉及背书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对象范围,而不能否定票据的背书性。
因此建议:
1.对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人将该票据向银行贴现的,银行即使取得该票据不违法且票据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记载上述字样的原背书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接受该种票据贴现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应当在充分衡量风险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
2.对于背书人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内容的票据,持票据人将票据向银行贴现的,由于持票人对于该票据并非享有票据权利,持票据人无权以该票据实施转让行为。
若银行贴现接受该种票据,则可能造成银行的资金风险。
因此,建议银行不予接受该种票据。
二、对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对建议
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票据贴现而将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转让银行的行为,所以,以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那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根据上述规定,在此间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己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法院对其所取得的票据申请贴现的,应不予接受;
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应慎重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
结全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人民法院报》公告栏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
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三、银行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对票据进贴现的法律后果及应对建议
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除《票据法》外,《规定》也间接规定持票人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贴现行为无效。
我国票据法对“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并能注意的判断标准。
实务中,承兑人以贴现银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标准。
实务中,承兑人以贴现银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抗辩比较常见。
首先要加强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
其次要制定严肃的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最后,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提高业务操作标准的刚性。
四、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立的贴现法律后果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
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列为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什么是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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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
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是什么
票据贴现的含义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收到的未到期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先向银行贴付利息,银行以票面余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收款人,汇票到期时,银行凭票向承兑人收取现款。
就客户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
一般地讲,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主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票据贴现的条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申请程序
1.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向银行提供上述材料。
3.中国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面值╳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5.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息的计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
贴现率×
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
贴现天数÷
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例:
2000年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
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
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000×
(1+6%/2)=10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由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30+31+31+23-1)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
贴现天数/360=10300×
8%×
144/360=32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