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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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

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调查权限如下:

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

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

(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

(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

(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

(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

(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及关联企业;

(三)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八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五章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

第九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获得原材料的难易程度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

对于流通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分析判断其经营的特色与竞争优势;

对于投资类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机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元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分析申请人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六章财务调查与分析

第十四条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

(一)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

(二)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的数据的可靠性;

(四)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五)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经济实力分析。

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如已经设定担保,应详细列明)、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速度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十八条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十九条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对于短期资产业务,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够及时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对于中长期业务,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评估,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章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

对于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二条还款来源调查。

按照本规范第六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八章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之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易变现程度。

调查确认抵(质)押物符合《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本公司对担保的有关具体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

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查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

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

对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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