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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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
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0.5
规划编制区
为实现宁波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的无缝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殊要求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的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1.0.6
控制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以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的功能结构单元。
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社区的界限,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控制单元由相关规划统一划定;
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细分或调整,但应说明调整理由。
2
法定文件
2.1法定文本
2.1.1
1、确定规划编制区范围、规划目的、规划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期限、法律效力及其他事项。
2、在文本中明确:
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1.2
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
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规划结构等事项。
2.1.3
控制单元规划
1、确定控制单元的划分及编码。
2、确定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及其控制要求。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主要用途:
是对控制单元主要功能的概括与描述,主要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等。
居住人口控制规模:
指控制单元的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是配套设施测算的依据,测算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兼容性等因素引起的居住人口变化。
总建设容量:
指控制单元内允许建设的最大建设规模,包括保留和开发建设的规模,其中开发建设规模一般以控制单元内各开发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的1.2倍计。
公园绿地面积:
指控制单元内公园绿地(G1)的面积。
配套设施控制要求:
主要包括规划市级、区级、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管廊的性质、功能和走向;
市、区级公园及生产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主干河道的性质、功能和走向;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控制线。
2.1.4
用地规划
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
列出“规划用地构成表”。
2.1.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明确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配套原则和控制要求。
2、确定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数量和规模,列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2.1.6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1、确定公共绿地、广场、水体、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原则。
2、落实市、区级公园及生产与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2.1.7
道路交通规划
1、确定道路系统中各条道路的功能分级;
确定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的走向;
确定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交叉形式。
2、确定控制单元内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公共加油(气)站等交通设施的数量、规模及控制要求;
落实编制区内轨道交通线路和站场的控制要求。
2.1.8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预测规划编制区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及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求规模。
2、确定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内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及控制要求。
2.1.9
综合防灾规划
1、防洪工程:
确定防洪标准;
确定防洪堤坝的控制标高和走向;
确定其他防洪设施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
2、消防工程:
确定消防设施的配建等级、规模和布局要求。
3、人防工程:
确定编制区内人防设施建设原则和要求;
确定编制区内疏散集结点数量、疏散通道以及各项人防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要求。
4、抗震防灾:
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确定避灾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避灾通道要求。
2.1.10地下空间利用
确定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交通网络;
确定需要控制的地下基础设施及其规划要求。
2.2法定图件
1、功能结构规划图
标示规划的结构和功能分区。
2、用地规划图
标明规划用地性质和界限。
3、控制单元编号图
标明控制单元的界限及编码。
4、控制单元图则
以图表形式反映控制单元的各项强制性内容,以规划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划控制要求。
原则上一张图则表达一个控制单元的内容。
2.3法定文件的成果形式
2.3.1
书面成果
1、法定文本采用A4幅面软质封皮竖向装订,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规划批复文件需装订于文本正文之前。
2、法定图件采用A3幅面彩色打印,折叠为A4附订于文本之后。
2.3.2
电子数据成果
法定文本采用word格式;
法定图件不附地形,采用jpg格式。
3
技术管理文件
3.1技术管理文本
技术管理文本需阐述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分析说明相关规划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并明确其管理通则。
其中,规定性要求是对法定文件的深化和细化,而管理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原则及相关执行规定。
本导则中列举的有关管理通则应纳入技术管理文本,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3.1.1
1、确定技术管理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及其他事项。
规划实施和管理中一般应遵守技术管理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3.1.2
现状分析
简述编制区的区位、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
3.1.3
1、规划说明:
分析影响编制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的因素。
2、规划内容:
确定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规划结构;
明确编制区的规划总用地面积、总人口规模、总户数,以及总绿地率、总水面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3.1.4
阐述控制单元划分的依据和原则。
确定控制单元划分结果;
确定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
确定各类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
3.1.5
分析评价用地现状,说明用地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用地结构;
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空间形态意向;
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
3.1.6
分析评价公共服务设施现状,说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预测发展需求;
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和规模,明确其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
列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3、管理通则
(1)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设计需要作适当深化调整。
(2)规划管理中,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单元内进行适当变动。
(3)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7
城市设计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编制区的控制要求,分析和研究编制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的构成及空间关系。
提出编制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建立编制区的空间结构和景观体系,明确各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要求。
3.1.8
地块开发控制
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开发控制的要素,说明地块开发控制的依据和原则。
(1)确定地块划分和编码。
(2)确定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地块用地性质的分类标准、各项指标的计算口径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地块各项指标的确定须综合考虑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功能与特色,城市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容量,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等控制要求,并符合《技术规定》。
地块用地性质:
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提出用地兼容性要求和建筑的适建范围。
规划确定的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控制用地不宜与其他用地兼容。
建筑的适建范围包括一类适建、二类适建和不适建。
一类适建为完全符合用地性质的建筑类型,二类适建为有条件时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不适建指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
建筑适建类型原则上按照《技术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予以说明;
地块容积率和绿地率:
地块容积率及相应的地块建筑容量是测算各类公共配套指标的依据;
除特殊地段外,绿地率的确定一般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无特殊要求的地块可以不规定明确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但城市重要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机场净空控制区以及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控制建筑密度和高度的地块应确定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3)确定建设地块的引导性内容。
确定地块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地块出入口位置及建筑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距离。
提出建筑体量、色彩、风格、空间设计、照明、界面的连续性等引导性要求。
居住用地应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划管理中可对技术管理文件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
(2)制定规划条件时,在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对地块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进行适当浮动,居住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20%,其他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30%,但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3)对现状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且近期无法按规划实施的地块,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在近期予以另行管理。
(4)在规划期限内现状保留的地块,允许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建、扩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