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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孟子》中的之字用法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孟子》中“之”的用例一共出现了1894次,经过考察,这1894个“之”字的使用情况可以归纳为充当助词、代词、动词、兼词以及其它情况。

如图表1所示:

其中,“之”字的助词用法和代词用法在整个用例中占的比多达94%,助词用法在整个用例中占了一半以上,而代词用法也有40%。

同时这两种用法也是比较复杂多样的,各自都包含着几种不同种情况,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致讨论。

而剩下的6%则包含了“之”字的动词、兼词用法、连词用法、介词用法以及其它人名和复音词等情况。

这种分布基本也是符合“之”字在古代汉语中的使用实际的,而具体的用法和语法功能特点将在下文按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 

第一,《孟子》中的“之”作助词使用的一共有1024次,在整个调查样本例占得比重超过一半,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用法也是最复杂的。

“之”字在《孟子》中用为助词的情况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结构助词

 这种情况的用例在《孟子》中一共出现了703次,这是“之”字助词用法的最重要的一种情况,也是最基本的用法。

1.“之”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使句子构成名词性偏正短语,体现了前后了两项之间的关系。

在《孟子》中此类用法共有693次,这基本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的用法。

而根据这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定语是限定性或领属性的

例1.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

(7.梁惠王上)

例2.察邻国之政。

(8.梁惠王上)

例3.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

(901.告子下)

例4.居北海之滨。

(501.离娄上)

例5.七八月之间雨集。

(556.离娄下)

例6.以事舜于畎亩之中(610.万章上)

例7.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433.滕文公下)

例8.予,天民之先觉者也(690.万章下)

以上八个句子,“之”字都是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表示的是定语对中心语的限制或领属关系。

 例1和例2中的“邻国之民”、“寡人之民”就是典型的领属关系,也就是物主所属关系。

在例3和例4中,“之”出现在时间名词“今”、数量短语“五霸”和地点名词“北海”之后,这类情形表示时间地点和数量词充当定语时,对“之”后的中心语有着时空上的限定。

例5和例6的中心语是方位名词“间”、“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类似的比如“由射于百步之外”、“士止于千里之外”等等。

现代汉语中,这种“之”字加方位名词“上”、“下”、“内”、“左”、“右”等已成为凝固的格式使用了。

最后两个例子,“之”字前后两个部分是同一事物,只是整体与部分的区别,比如“鸟兽”与“天民”是整体,而“害人者”与“先觉者”是用来限定整体的部分。

这种用法不同于古文中的“而”字的修饰用法。

如“吾尝终日而思矣”中的“而”一般在形容词之后,而“之”字出现在名词性定语之后表限定。

综上,“之”字表限定关系的偏正结构作名词性短语基本充当句子的主语和宾语,偶尔加语气词“也”放在判断句中可以做谓语。

b.定语是修饰关系的

例1.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202.公孙丑上)

例2.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798.告子上)

这种情况在《孟子》中出现的条件是定语基本由描述性的形容词来充当,所以定中关系呈现出来的是纯粹的修饰形容。

但是也有名词充当定语用来修饰中心语的情况,其实这是一种打比方或象征的用法。

比如古文中常有的“青云之志”、“庙堂之忧”等等,显然是这些意蕴丰厚、描述性强的名词自身所致,这里就不再继续讨论了。

在定中结构中,有时经常会有动词作中心语的情况,但由于“之”字的作用,整个短语还是名词性质的。

比如“鸡豚狗彘之畜”、“妻妾之奉”等等。

2.“之”用于补语之前

“之”字做结构助词还有一种特殊用法,即位于做中心语的形容词和做补语的程度副词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得”。

例1.既得人爵,而弃天爵,则惑之甚者也。

(852.告子上)

例2.寡助之至,亲戚畔之;

多助之至,天下顺之。

(223.公孙丑上)

二、语中助词

“之”字可以用为语中助词,这已成为语言学家的共识,《孟子》中的“之”字也有这种用法,共计出现291次。

1.“主之谓”型

这种类型的句子一直是古汉语中比较复杂的一种结构,也是于法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在《孟子》中这样的用例一共出现了231次,本文认为“主之谓”结构不是定中结构,而是在主谓短语之间加入标志性结构助词“之”,从而转变为一个名词性短语。

它在结构上与定中结构非常相像,在功能类别上与定中结构同属名词性短语。

但“主之谓”短语中的“主语”和“谓语”之间并不存在定中结构那样的领属、限定和修饰关系。

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曾提过这种“主之谓”结构,他把这种现象叫做“仂语化”[3](p.457)。

在初高中语文课本中,我们一直把这种主谓间的“之”字的用法叫做取消句子独立性。

这些说法虽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不太合乎语法的实际情况。

“主之谓”结构在上古汉语中就已存在,并不是“化”出来的,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来分析“主之谓”结构。

例1.尧舜之治天下,其无所用其心哉。

(327.滕文公上)

例2.父母之不我爱,与我何哉?

(609.万章上)

例3.  丑见王之敬子也,未见所以敬王也。

(230.公孙丑下)

例4.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11.梁惠王上)

例5. 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

(747.万章下)

 以上五个句子,例1和例2的“主之谓”结构做句子的主语。

剩下的三个例子的“主之谓”分别做宾语、谓语和状语成分。

这类“之”字起加强语气,强调所陈述而的作用。

另还存在一种“主之谓”后带“者”的现象,这里笔者引用朱德熙(1983)的意见,认为这是指示代词“者”构成的“者”字结构。

例1.天下之不助苗长者寡矣。

(185.公孙丑上)

例2.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

例3.有牵牛而过堂下者。

例4.此心之所以合于王者,何也?

(49.梁惠王上)

根据“者”的指代不同,这种结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i.“者”表示转指(共507见)。

转指的“者”附着在谓词性词语后面,进而构成名词性短语,类似于现代汉语中“的”字短语。

这种结构的“者”通常出现在形容词、数词、动词或词组之后,组成名词性的“者”字结构。

如例以上的例1、例2和例3中,“者”字可译作“``````的人”、“``````的事物”、“``````的情况”。

ii.“者”表示自指(共127见)。

这种用法的“者”不可被当做前词语的同位成分,因为这个“者”字也是一个虚词,意义淡化得近乎于语气词,而虚词当然不可以充当句子成分。

如例4,这种“者”字结构可以译作“``````这人”、“``````这事”、“``````这物”。

2.“主之于宾”结构

“之”字用在主语和介宾词组之间,表示它们是一个整体,在句子中做主语或宾语,作用是强调介宾词组。

这种类型的用法一共出现了32次。

例1.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

(5.梁惠王上)

例2.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

((45.梁惠王上)

例3.周公之不有天下,犹益之于夏,伊尹之于殷也。

(683.万章上)

这种结构中,“于”是介词,加上后面的宾语表示谓语的对象、时间、地

点、处所、范围等。

这种结构后面有时会省略谓语,比如例3,承前省略了“不有天下”。

这种用法的主要作用是详尽交代语境条件,使句意明显,结构显豁。

并不是所有“之于”格式的都是这种“主之于宾”结构的,比如“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

”这里的“之”字明显是代词用法。

3.  宾语前置标志

古汉语中,宾语前置是一种常见的特殊句式。

一般说法是“之”字做指示代词复指倒置在动词之前的名词宾语,但从古汉语实语料的实际情况出发,并不是所有的宾语前置句中的“之”字都是做指示代词的(关于这个问题,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把出现在宾语前置句中“之”当做介词,而在《汉语语法史》中又把“之”字做指示代词。

而杨树达先生力主“之”字为助词一说。

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应当综合考量。

首先,“之”是一个指示代词没错,而在宾语前置句中,用在宾语和动语之间或“之谓”结构里,做助词看比较合适。

采用刘延武在其主编的《古代汉语》里的说法,名词作宾语用“之”、“是”、“焉”作标志,复指前置宾语。

显然除了典型的指示代词“之”、“是”之外,“焉之为”也能提前宾语。

因此我们把“之”、“是”、“焉”看成无实在意义的助词,它们的作用就是把名词宾语提前。

这种用法一共出现了31次。

a) .宾语受疑问代词修饰而前置,或否定句中的宾语前置,.中间用“之”字连系。

例1.寇雠何服之有?

(543.离娄下)

例2.王何卿之问也?

(776.万章下)

例3.不仁而可与言则何亡国败家之有。

(484.离娄上)

例4.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465.离娄上)

以上四例句子都有疑问代词“何”或否定词“未”,用“之”字复指,其实在语法上做动语的宾语,但“之”字无实在意义,在句子中间不好翻译,所以我们把它看作助词更合适。

b).“之谓”句,其实是一种对某人某事进行解释的双宾语中,将近语前置而构成的句式。

例1.空子之谓集大成。

(719.万章下)

例2.此之谓大丈夫。

(380.滕文公下)

例3.此之谓是其本心。

(836.告子上)

有时,由于远宾语在文前已有所交待,或远宾语较长而不在句中出现,比如:

例1.文王之谓也。

(310.滕文公上)

例2.为心之谓与。

(824.告子上)

此外,还有一种“之谓”句,如“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该句是状语前置,并没有宾语前置的现象,因而根本不是上文所述的“之谓”结构。

这一点我们在分析时要注意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我们所讲的宾语前置句除了“之谓“这种情况外,都是有疑问代词的句子。

对于肯定句语前置的情况,我们认为“之”还是作复指代词合适。

这个问题我们放到下面关于代词的讨论中再分析。

三、语末助词

“之”字用在不及物动词或形容词作谓语的句子后面,又不是宾语,只起一个陪衬或补足音节,从而构成词语缓冲的作用。

这种情况在《孟子》中出现了30次。

例1. 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勃然兴之矣。

(28.梁惠王上)

例2.填然鼓之。

(9.梁惠王上)

以上两个例子中的“之”在形式上出现在动与的后面(“兴”是不物词;

“鼓”是名词活用动词。

)在形式上好像是宾语,但实际上它并不充当语法成分。

我们把这种“形宾非宾”的“之”看作语末助词根合乎语法实际。

第二,“之”字在《孟子》中的代词用法也是很常见的。

据统计,一共出现了752次之多。

“之”作为人代词主要是作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使用,充当动词或介词的宾语、定语、兼语以及复指主语。

先把具体的用法情况分述于下。

一、人称代词

        

在《孟子》中人称代词“之”一共出现了562次。

“之”字作为第三人称代词(可代人,也可代物)用在动词或介词后面,在句中作宾语和定语,可译为“他(们)”、“她(们)”、“它(们)”。

1.“之”作动词或介词的宾语。

这类用法的“之”字在《孟子》出现了542次。

例1. 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

(37.梁惠王上)

例2.何可废也,以羊易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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