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诉讼技巧律所整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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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诉讼技巧律所整理文档格式.docx

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zzz,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

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

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x年,xxxxxx,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xxx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

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xx月x日

离婚诉讼技巧策略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

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

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

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

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

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

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

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

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

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

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

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

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

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

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

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

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

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

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总之,打离婚官司,并非一定要请律师。

在自己经济能力较弱的前提下,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吸收他人诉讼经验,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为有益的。

 

离婚夫妻债务性质认定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条、第41条分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该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

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婚外情怎样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证实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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