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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章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篇章4:

党员干部谈话制度实施方案

篇章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

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大城市。

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

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

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向人民银行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专业银行申请。

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有关贷款办法审定,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

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

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该城市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偿还挪用贷款本息。

为确保国家安居工程贷款的周转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执行。

三、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安居工程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订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要努力降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

凡有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

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倍和管理

(一)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无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

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xx年。

(四)要搞好国家安居住房的售后服务,带动、促进现行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项售后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

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发布到xx年的租金改革规划;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

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

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篇章2: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xx〕18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xx]68号)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xx〕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

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因此,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的原则。

合理确定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2、强化监管的原则。

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权基本不变,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

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存款账户(又称国库单一账户)。

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预算科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支行开设其他财政存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按照预算单位和收支项目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并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以核算柜组分别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所管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其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并将当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额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地区行署、地区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特殊的专项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在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执纪单位非税收入的解缴情况,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其他财政存款帐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待该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立即消户;

确需另行开设银行帐户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赫章支行批准。

在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自动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对上述帐户采用资金划拨方式办理收支活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预算内外收入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1、直接缴库。

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汇缴。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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