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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

  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

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

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

陪护人数×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

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

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

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

  计算公式为:

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

  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

  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

  新《条例》使这一问题得以定性和初步量化。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

  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

  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百问》中解释:

“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

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一)款)。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

“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重庆市201X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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