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的价值专题讲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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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
利益通过法律来表达、利益通过法律来平衡。
[引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正义: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法的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引例]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她的抗辩理由是:
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放弃对这些人的惩罚,又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最后,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5)平等:
追求平等源于人的本性,保障人与人的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引例]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字样的横幅。
此事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
2005年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两名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平衡
1.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
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平等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引例]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
我国在2003年遭遇“非典”时,政府为了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采取了严格的隔离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自由。
[引例]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2.价值冲突的平衡
(1)价值位阶: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
比如,自由优先于秩序,公正优先于效率,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等。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个案平衡: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引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神秘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这就是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引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三、真题讲解与模拟练习
1.真题解析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2)论述题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
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
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
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
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2.模拟练习
(1)单项选择题
法的价值中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所以马克思说: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针对这一观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就不是真正的法
B.虽然自由是神圣的,但自由也应有限度,这个限度应由法来规定
C.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D.自由是法律其他价值的基础。
(2)多项选择题
对于“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保障人的自由。
B.从应然层面来讲,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根本目的。
C.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会对人的行为进行任何限制和约束。
D.是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评价法律好坏的一种标准。
(3)不定项选择题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采取的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是下列哪种原则?
()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4)论述题
2005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
一辆大货车将一三轮车压在了下面,三轮车上的何源和两个好朋友被当场压死。
然而,属于城镇户口的何源的两名女同学的家人均得到约20万元赔偿,而户口在江北农村的何源家人仅得到9万元的赔偿。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因为依据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死亡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依此规定,何源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应基于重庆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大大的距离。
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