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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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不同地域、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河湖实际,统筹江水和淮水、城市和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

推动河湖依法管理,严格河湖水域保护,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有率,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建立健全河长制各项制度,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区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非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5%,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100%,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江淮互济、水系连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街河并行”的水城水乡风貌日益凸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二、组织形式

(一)河长制建立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道、湖泊等各类水域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二)总体构架。

建立区、镇(街、园区)、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

区、镇(街、园区)两级设立总河长,成立河长制办公室。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由上一级设立河长,本行政区域河湖相应设置河长。

(三)河长组织体系。

区级总河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镇(街、园区)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全区23条重要河道和湖泊,分别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河长(详见附表)。

河湖所在镇(街、园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其他区域镇(街、园区)河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河湖所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村庄河道沟塘,由所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河长。

各级河长因职务发生变动的,接任者自动承担河长职责。

(四)河长制办公室。

区成立由总河长为组长、河长为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泰州市海陵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区河长制日常工作事务。

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水利海陵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发改委、财政局、农委、住建局、国土海陵分局、公安海陵分局、环保海陵分局、规划海陵分局、城管海陵分局、水利海陵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明确1名股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从区住建局、农委、环保海陵分局、城管海陵分局、水利海陵分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常驻河长制办公室集中办公。

镇(街、园区)相应设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优化调整。

(五)工作职责。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湖泊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包括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综合功能提升等;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盗采土方资源、破坏河湖及航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城市和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明晰跨镇(街、园区)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实行联防联控;

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

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

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全面掌握辖区河湖管理状况,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

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推进落实河长交办事项,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层层分解落实任务。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入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资源保护。

依法制定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河湖功能区划,加强河湖资源用途管制,合理确定河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

加强河湖岸线利用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

加强水域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实行水域占用补偿、等效替代。

严格河湖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取土行为。

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和修复力度,保护挖掘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

落实《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意见》、《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兼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加强排污口监测与管理。

淘汰落后化工产能,大幅减少化工行业向河湖污染物排放量。

实施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卤汀河、泰东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加强水系沟通,实施清淤疏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

深入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四)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全面开展水环境治理。

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治理各类环境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预警机制。

结合城乡综合规划,系统推进“亲水亲文的滋润之城”建设。

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注重河湖水域岸线保洁,开展干线航道洁化绿化美化行动,打造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的河湖水环境。

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河道疏浚整治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创建水美乡村、水美乡镇。

(五)实施河湖生态修复。

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水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大力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恢复增加水域面积。

科学调度管理水系水量,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本流量。

强化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

加强生态保护网建设,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加强河湖湿地保护,实行湿地用途管制,保证河湖湿地资源总量不减少。

试验和推广水生态修复新技术,探索适合海陵的水生态修复模式。

(六)推进河湖长效管护。

明确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河湖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养护、保洁,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好率。

推动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充分利用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动态监测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提高河湖监管效率。

开展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支撑。

(七)强化河湖执法监督。

加强河湖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

要统筹水利、城管、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

强化执法巡查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统筹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保持河

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设计功能。

根据规划安排,推进流域性河湖防洪与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

实施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治理,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较高的区域骨干河网;

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改善水体流动条件;

加固病险堤防、闸站,提高工程安全保障程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河长交办事项抓好落实。

对涉及多部门协作的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街、园区)要抓紧制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2017年4月底前,区河长制实施意见全面出台;

5月底前,区、镇(街、园区)、村(社区)三级河长全面落实,区、镇(街、园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

(二)健全工作机制。

制定河长巡查及会议、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全区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要在2017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

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针对不同河湖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由河长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书,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

编制河长工作手册,规范河长巡查、协调、督察、考核和信息通报等行为。

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落实工作经费。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保障河湖保护管理项目、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第三方评估等所需资金的落实。

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使用。

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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