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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八条授信对象申请本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本行规定的以下授信条件:

(一)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般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符合本行资格要求的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四)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办妥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五)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已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八)建筑工程开工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九)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和本行有关规定;

(十)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

(十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十二)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十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十四)本行规定的其它授信条件。

第三章授信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本项目全部固定资产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贷款双方根据项目情况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15年。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函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授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业务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区重点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积极开展营销调查,争取选择当地优势企业及符合产业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节能导向的重点、骨干项目。

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准入资格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部门还应按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条件。

(一)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

项目虽在核准制目录内,但特大型集团企业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持有已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具备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可视情况提供);

4.企业自有和其他**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核准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3.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如有);

2.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自有和其他**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四)上述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1.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批准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2.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其他

1.项目融资还应提供与项目**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包括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经营管理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可视情况提供);

2.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的相关手续尚未完成的,可根据实际暂不提供上述相关批复或许可文件,但应提供办理进展的有效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业务经营部门应向固定资产贷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除按本行规定进行相应的资料初审外,还应着重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导向、安全生产、环保政策导向和本行的信贷投向。

第十六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能耗标准是必要审核因素。

对明确列为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能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对能耗、环保不达标的项目严禁准入,不支持合法但不利于环境的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业务经营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申请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受理与否的意见。

对不同意受理的贷款项目,业务经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客户,并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出具贷款承诺函(书)的项目,要求该项目已经完成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或核准立项,并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业务经营部门在申报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时,可根据项目实际,一并申报贷款项目项下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额度。

第五章授信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业务经营部门同意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组织项目评估小组或团队,按本行规定的程序、项目评估方法与工具,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业务经营部门在现场实地调查的同时,可通过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客户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实施和环保合规、安全生产情况,仔细调查、分析评估客户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安全生产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二十一条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行内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在本行内部自主评估的同时,就某些具体事项如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业咨询、服务或由本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评估与风险评价,应根据《**银行项目贷款评估办法》的规定对授信对象与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授信评估分析,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同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满足本办法所述授信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审查有权审批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情况,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三)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等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

自有资金应是非债务性资金。

对于新设法人,其自有资金为项目的资本金,即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既有法人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为既有法人投入项目的非负债性资金,自有资金比例比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五)贷款效益与偿债能力:

通过对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的各项指标的评估,如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及敏感性分析等,判断该项目在财务上的合理性、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还款来源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尤其要评估分析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客户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分析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客户和项目的现金流的影响,并加强敏感性分析;

(六)担保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

对于抵质押物的价值,应当按照**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

(七)风险评级:

授信对象及授信业务的风险评级意见;

(八)评估结论:

从借款人的信誉和能力、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财务效益及还贷能力、担保、保险、银行综合效益及风险等方面深入、全面论证评价后,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授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要严格调查评估项目**资金来源及其可靠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国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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