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住建价〔2012〕19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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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
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
人工、钢材、磔、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
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 可调价要素:
人工、钢材、磔、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要素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X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X100%o
(2) 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值为5%。
(3)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一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
1.05)X(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
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一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
0.95)X(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
(每月实际使用量X当月价格)/该要素总用量。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1) 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差价=(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一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X(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2) 某要素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下(含5%)者。
差价=(实际开竣工期间可调价要素算术平均价一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x(1一中标让利幅度)。
4,当某个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一次以上价格时,当月价格按当月调整的次数加权平均计算;
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
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当月各要素用量清单。
六、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招标工程的竣工结算,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七、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原苏建价〔2009〕10号文停止执行。
发文之日前原合同约定按苏建价〔2009〕10号文调整差价的,从其约定。
二。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