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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差错,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服务,制定本医疗差错评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差错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差错和大差错。

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差错范围。

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

医疗差错

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

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

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

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丢失。

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

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夜间病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

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

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

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

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

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

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

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

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

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

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

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

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

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

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

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

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

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

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

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

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

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丢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

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

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医疗大差错:

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应。

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

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

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

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

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

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

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

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

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

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

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

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部分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

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

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

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

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

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

18、术中应该避免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

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

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

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

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

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

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

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

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

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

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丢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

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注意事项。

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部分丢失损坏。

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

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

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

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

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

.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

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

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

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

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

3、电刀烧伤。

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

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

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

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达到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

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

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

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

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不足。

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

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

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

6、子宫刮破。

7、会阴三度撕裂。

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

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

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

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

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

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

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应。

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

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

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

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

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

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医技科室差错

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

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

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轻微影响。

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

5、因管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

6、上列差错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

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

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

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

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

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

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

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

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

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

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

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差错,达一剂致死量以上。

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

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

7、限、剧、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

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

9、毒、麻、剧、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丢失。

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元者。

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差错:

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

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

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

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丢失报告单。

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

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

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

2、遗失或损坏不易采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采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

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丢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

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

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差错。

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项目。

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

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

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

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

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

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

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

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

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小差错:

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丢失需患者再次曝光。

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

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

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码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

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

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

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

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

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部分照漏。

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

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下列情形之一为大差错:

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码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

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

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

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

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

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

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

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

4、检查时弄错病人。

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

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项目一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

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

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

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

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则性误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

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管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

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

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

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

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基础准备。

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控制办法

职责

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进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

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影响。

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

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6、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

规范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

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

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

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

(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

(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

(4)妥善保留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

(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

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

(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

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

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办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

6、对医务科多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

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

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

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医务科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

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办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担规定。

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

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

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

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

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

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

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

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下岗等处理。

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由质控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质控办负责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鉴定;门诊部负责协调质控办处理门诊病人的医疗事故鉴定;护理部负责协助质控办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鉴定。

二、质控办接到市医学会的通知后应反馈给当事科室及首席负责人。

三、质控办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质控办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质控办提供:

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质控办的安排,参与答复、协调市医学会或者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

四、为解决医疗事故鉴定所花的费用包括:

尸检费、鉴定费、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从当事科室医疗安全风险基金中支出,医疗风险不够的从科室收入中列支。

五、医疗事故鉴定对当事人的处理:

1、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除承担院级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的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除承担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的责任外,还要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预警方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预警内容

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中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医疗的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发出医疗事故争议预警。

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组织(一级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全科人员对医疗隐患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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