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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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服务。
团结、凝聚会员,开展培训活动、考察交流、学术研究、信息服务、业务咨询、展览展销、行业评比及国内国际间同业的交流与合作等服务活动;
(二)行业代表。
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和谋求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要求,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制订的建议;
(三)行业协调。
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及不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协调彼此间的工作、利益关系,促进合作,共谋发展;
(四)行业自律。
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高执行自觉性;
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
树立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提高;
(五)行业管理。
依法或在接受政府授权(委托)条件下,进行资质培训、资质审查和认定;
参与或承担行业(业务)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并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与行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开展行业统计、监测;
(六)自身建设。
加强学习和内部培训,建设学习型协会,提高会员素质;
建立、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运作;
(七)
经常性业务。
强化培训工作,打造协会培训品牌;
注重学术研究,培养创新能力;
加强协会刊物和网站工作,提供丰富有效的信息服务;
(八)表彰奖励。
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做出显著贡献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九)业务的实施。
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四章会员
第一十二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一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人力资源事业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人事人力资源研究工作者受协会邀请,经本人同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一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一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
(四)请求协会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或申请承办协会活动;
(六)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履行协会的行业规范和各项决议;
(二)认真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一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全体会员民主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审查并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魏征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开发区人力社保局,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协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
协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协会会长5000元/年,副会长4000元/年,理事会员2000元/年,普通会员1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泰达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