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模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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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模版Word下载.docx

2.总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二级公司的下列人员:

1.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党委(总支)书记、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

4.监事会主席;

5.列入领导班子管理的党委常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三)三级企业的下列人员:

1.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2.党委(总支)书记;

3.总经理;

4.总会计师。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职级层次划分如下表所示:

层级

类别

第一层级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级

第二层级

总部机关部门正副职

二级公司正副职

第三层级

三级企业正副职

1.提拔:

较低层级职务调整为较高层级职务;

同一层级同一类别副职调整为正职;

2.平调:

同一层级不同类别职务之间的调整;

3.降职:

较高级职务调整为较低级职务;

同一层级同一类别正职调整为副职;

4.其它职务对应关系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职数和任期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二级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也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七条二级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八条二级公司经理班子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九条二级公司党委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设书记一人,原则上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

设纪委书记一人。

第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级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由二级公司结合三级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负责进行约束和管控,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领导班子职数上限规定为约束性条件,可以达到上限,但不是一定要到达上限。

已经超职数配备的领导班子要逐步回归到规定职数,新组建的领导班子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一条二、三级企业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二条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董事、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法》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总经理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

(二)党委的任期按《党章》及属地党委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届三到四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按照年龄结构梯次配备、专业结构科学合理、经历结构相济互补、性格结构协调认同的要求,不断优化企业领导人员结构。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年龄结构上要逐步形成梯次配备,领导班子

成员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要达到一定比例,原则上都要配备一名以

上35岁左右的企业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在学历结构上要逐步实现全部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专业结构上,要协调配备经营、技术、生产、财务、金融、法律等各专业背景的领导人员,逐步提高各企业核心业务专业背景领导比例。

(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多岗位、复合型任职经历,尤其要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能够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二)具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业绩,熟悉公司运作,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

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场竞争意识

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第十五条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

职资格:

(一)一般具有十年(三级企业具有八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对于新进入二级公司经理层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50岁,新任二级公司经理层正职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进入三级企业经理层的人员年龄原则上都不能超过45岁,新任三级企业经理层正职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高级会计师、中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

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不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资

格限制。

第十七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可采用委任、聘任和选任的方式产生。

(一)委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董事会或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直接任

命。

(二)聘任。

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组织考核后按规定程序聘用。

(三)选任。

按照党章等规定,通过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二、三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经理层,分别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一)对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二、三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二)对二、三级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层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聘任。

(三)对二、三级企业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条选拔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组织选拔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其中,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应以市场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方式为主。

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对考察对象、拟任人选的公示期一般为七天或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监事会和属地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至少为半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项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央单位拟提拔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核实工作操作规范》等规定办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任前谈话、任免文件印发、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二级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兼职的实行任前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更不得私自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企业现职领导人员经批准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拥有兼职企业的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所兼职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七

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

办法。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综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获取、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对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

对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素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经上级公司党委审定后,向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三条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按照总部机关相关制度

执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任免、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激励监督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八条二级公司领导人员、三级企业总经理的薪酬方案,须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经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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